《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修訂:繼承權平等,保護農村婦女財產權益

交匯點訊 3月26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此次修訂從推動女性就業創業環境更加公平、公共服務設施更加完善、生育支持體系更加健全,以及推動解決我省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等角度進行了制度調整。

這次修訂是配套銜接上位法和應對新情況新問題的客觀要求。202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全面修訂,對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保護、反拐機制建設、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和家暴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對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等作出較大調整。省條例的這次修訂,既與上位法進行了協調和統一,還結合省情對上位法中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推動上位法在江蘇全面貫徹實施。

修訂草案擬新增婦女的政治權利,支持在女性勞動者相對集中的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新就業羣體中根據實際建立婦女組織,明確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婦女議事制度,進一步拓寬婦女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途徑。草案還增加了對農村婦女財產權益保護的措施,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對婦女繼承權的保護也得到強化,有關條款強調,不得以風俗習慣、婚姻狀況等爲由,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

修訂草案細化和補充了保障婦女生命健康權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具體措施,列舉了性騷擾行爲的常見情形,規定了學校、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應當採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新增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住宿經營者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職責,明確其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爲,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圍繞創造公平的受教育和就業創業環境,本次修訂增加和完善了衆多條款。在教育方面,補充完善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相關規定,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進一步明確對女性人才培養、激勵、服務保障等制度措施。圍繞健全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機制,草案增加了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障措施,細化對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的具體內容,健全生育政策支持體系,爲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

在婚姻家庭權益保障方面,修訂草案根據上位法規定,對離婚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了細化規定,增加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規定,規定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處於危難情形婦女,修訂草案要求建立完善臨時庇護和救助制度。根據上位法規定,草案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支持起訴制度等救濟途徑。對通過大衆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權益的違法行爲,修訂時增加了責任追究機制,進一步細化和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增強法規的剛性和可操作性。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陳月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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