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獲全面修訂

原題:《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獲全面修訂

適應生育政策等新變化 政府保障責任再強化

7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這次全面修訂細化了政府保障的主體責任,近年來婦女在平等就業、生育保障、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面臨的新問題均有制度迴應。

大部分條款明確了政府責任

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全面修訂,對相關規定作出較大調整。爲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推動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省條例也進行了全面修訂。

與類似法規相比,我省條例具有政府保障責任更加強化的突出特點。全文65條,其中有50多條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比如,省政府婦兒工委負有落實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網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媒體涉男女平等內容的監督檢查,學校應當建立性侵害、性騷擾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制度,等等。

此次修訂還強化了婦女權益的源頭保障。江蘇在這方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早在2011年就在全國率先探索建立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將性別平等理念納入立法、執法的全過程。我省提出的“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並按照規定進行男女平等評估”等規定,已被上位法吸收,推廣至全國。這次修訂根據我省備案審查工作實踐,新增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發現糾正侵害婦女權益的法規政策的條款,明確組織和個人認爲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違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有權審查機關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及時糾正相關規定。

適應生育政策變化,全面加強婦女權益保障

省條例修訂迴應了諸多新情況和隨之而來的新問題,如生育政策調整引發的婦女平等就業和生育保障問題、離婚率攀升帶來的對婚姻家庭權益保護的關注、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存在不足等。

應對生育政策調整衝擊女性勞動就業的實際,本次修訂加強了對女性生育的特殊保障,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逼迫或者變相逼迫孕期女職工離職。有關條款還要求通過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參保婦女生育待遇,爲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建立健全託育服務體系,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此外,從分擔生育成本考慮,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用工成本分擔機制,對企業在女職工產假期間爲其繳納的社保費用按照規定給予補貼。人社部門應當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制度並落實休假期間的相關待遇。

基於傳統“男主外、女主內”家庭模式,以及女方往往因操持家務、照顧家人犧牲個人職業發展的情況,條例既明確“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撫育子女等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又規定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招用工時的性別歧視、工作中女性特殊權益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時有發生,條例從平等就業、特殊保護、維權救濟等方面,將散見於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拆除“看不見的性別門檻”。同時根據我省權益保障實踐創新,條例明確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業技能等級)、培訓、辭退、退休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爲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並規定了約談制度,通過多部門聯合約談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形成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合力。

新增對新型侵害婦女行爲的禁止規定

202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訂中,對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保護、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和家暴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對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等作出較大調整。

據此,我省全面校正和修訂了與上位法不一致、不協調的內容,細化了保障婦女生命健康權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具體措施,新增對“精神控制”“隔空猥褻”“婚戀糾纏”等新型侵害婦女行爲的禁止規定。

爲加強對性侵害、性騷擾的治理,新條例列舉性騷擾行爲的常見情形,規定了學校、用人單位和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採取的預防和干預措施,新增了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住宿經營者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職責。還特別規定了有關部門應當爲孕產婦、更年期婦女,遭受性騷擾、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害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該條例與我省近幾年制定出臺的《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等形成完善的法規保障體系。

省條例還強化了救濟措施與法律責任。比如在救濟措施上,要求建立完善對於處於危難情形婦女的臨時庇護和救助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支持起訴制度、法律援助等救濟途徑,建立完善農村婦女財產權益受侵害的救濟制度;在法律責任上,對性騷擾、性侵害等違法行爲增加責任追究機制,進一步細化和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增強法規的剛性和可操作性。(陳月飛 實習生 馮浩震)

來源:新華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