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泡泡瑪特設置爲搜索關鍵詞引流 法院:侵犯商標權!
在網上搜索“泡泡瑪特”“molly”時,搜索結果的第一條是某科技公司在該搜索引擎付費投放的廣告,而該公司並非“泡泡瑪特”“Molly”等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這種情況是否屬於侵權?
【案情回顧】
知名潮流玩具企業某文創公司是“泡泡瑪特”“Molly”等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覈定使用商品/服務包括第28類玩具、自動和投幣啓動的遊戲機等以及第35類廣告、貨物展出、自動售貨機租賃等。該公司發現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瑪特”“molly”時,搜索結果的第一條竟是某科技公司在該搜索引擎付費投放的廣告,點擊進入後會展示某科技公司招商信息,並自動彈出對話詢問:“想了解泡泡盲盒項目嗎?”
某文創公司認爲,該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將本方商標設置爲關鍵詞並在搜索結果中顯示,構成商標侵權,要求該科技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該科技公司認爲,自身生產經營的商品爲玩具售賣機,與某文創公司銷售的玩具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且實際使用的商標爲“泡泡馬特”“molly”,與某文創公司商標並不完全一致,故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爲,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某搜索引擎中,自行通過網站提供的競價排名廣告服務將“泡泡瑪特”“泡泡馬特”“molly”設置爲關鍵詞,致使其投放的帶有某文創公司商標的搜索結果佔據搜索結果的第一條,屬於商標性使用。某科技公司設置的該關鍵詞、搜索結果詞條、客服聊天中使用的名稱與某文創公司的商標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且其經營的無人玩具售賣機與某文創公司商標覈定使用的玩具商品、自動售貨機出租等屬於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容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公開消除影響,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公司未提起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商標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在使用過程中,既承載了企業信譽,又能夠產生市場價值和商業利益,註冊商標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隨着互聯網商業模式的迭代,搜索引擎服務商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實現了經營者通過設置搜索關鍵詞以獲得更多商品或服務展示和推廣的功能,滿足了經營者追求競爭優勢、提升商業利益的目的,但對技術的不當使用也引發出了損害市場主體利益及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現象。個別經營者在搜索引擎中將他人的註冊商標設置爲關鍵詞進行引流,本案即是此類侵權行爲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雖未直接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某文創公司註冊商標,但其將某文創公司商標設置爲關鍵詞並在搜索結果中予以展示的行爲,亦會導致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侵害商標註冊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判決結果清晰地劃定了網絡推廣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爲邊界,依法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爲文創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官提示,經營者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以違法方式“傍名牌”“搭便車”“蹭熱度”提高知名度只會得不償失。網絡用戶通過搜索關鍵詞獲取信息時,應注意多加辨別搜索結果,獲取真實有效信息,避免上當受騙,若發現異常也可及時向平臺反饋或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網絡環境。
文/樑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