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拖2周才還 他辯「收到200元感謝金」仍挨罰1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榮(化名)去年12月間在新竹市一間超商內撿到一個錢包,但他聲稱當下趕着要去上班,所以隔了2周才把東西還給失主,沒想到卻因此挨告。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表示,阿榮事隔2周才返還「錢包內的部分物品」,並非將錢包完整歸還,這段期間他也沒有把錢包送至警察機關招領,確實存在侵佔的主觀犯意,最終依法判處他罰金1萬元。
▲阿榮撿到錢包,卻拖了2周才把部分物品還給失主。(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挨告之後辯稱,當時因爲急着去上班,就先將錢包放在機車的置物籃,大約2周之後看到有一對男女在他的機車前面拿東西,以爲是失主,上前詢問後才知道不是,後來他就趕緊聯絡失主,並將東西交還,失主還給了他200元表達謝意。
但新竹地院法官表示,經檢視警方偵查報告、超商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等證據,發現阿榮確實有在超商內撿到錢包,當時錢包中裝有2張證件、1張悠遊卡、現金2600元和機車鑰匙,他卻將錢包放入自己的口袋,隨後騎車離去,直到2周後纔將證件、車鑰匙還給失主,但並未返還錢包、悠遊卡和現金。
法官認爲,如果阿榮無意侵佔,大可將錢包交給店員處理,就算真的很趕時間,也可以乾脆不撿並直接口頭告知店員就好,根本沒必要硬是撿起來還帶着一起離開,他的說詞顯然與常理有違。
法官接着指出,阿榮相隔2周纔將錢包內的部分物品還給失主,這段期間他從未將錢包送至警察機關招領,種種行爲都顯示他具有侵佔的主觀犯意,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依犯侵佔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