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2份差晚歸竟被懷疑外遇 醋夫提告慘被打臉
臺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勇(化名)發展婚外情,不僅妻子親口承認外遇,兩人還如情侶般出雙入對,他認爲配偶權受侵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勇(化名)發展婚外情,不僅妻子親口承認外遇,兩人還如情侶般出雙入對,他認爲配偶權受侵害,憤而向兩人連帶求償70萬元。但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提出的錄音、對話紀錄和照片,均無法證明兩人有逾越普通朋友份際的親密行爲,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判決阿德敗訴。全案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妻子小美婚後育有一女,但小美於去年3月16日向他坦承與阿勇及另一名友人發生外遇,並有對話錄音爲證。之後小美離家出走,更與阿勇形影不離,他提出多張照片,證明兩人互動親密,已超越一般社交範圍,嚴重破壞他的婚姻幸福,因此向兩人請求連帶賠償財產與精神慰撫金共70萬元。
對於阿德的指控,小美在法庭上大喊冤枉。她辯稱,當時是因爲兼職兩份工作晚歸,丈夫不斷猜疑、質問她是否外遇,她不堪其擾,纔在氣憤下隨口承認,事後已多次澄清根本沒有出軌。阿勇也解釋,兩人只是普通朋友,被拍到的照片分別是工作結束後一同離開停車場、討論路邊特殊的金龜車,以及與房東兒子商談租屋事宜,絕無不正當交往。
臺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提起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法官檢視阿德提出的錄音和通訊軟體對話,認爲內容僅能顯示夫妻關係不睦及阿德的個人臆測,小美事後確有澄清,且對話中完全未提及阿勇,無法證明有外遇事實。
至於阿德提出的關鍵照片,法官認爲畫面中並未捕捉到任何牽手、擁抱等親密肢體接觸,阿勇對於照片情境的解釋尚屬合理,無法憑此認定兩人有曖昧關係。法官最終認定,阿德舉證不足,無法證明配偶權遭侵害,因此駁回他的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