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投資吸金破億案逆轉! 黃俊葳二審減刑爲3年7月

二審高分院審酌用法後,認爲黃俊葳的非法吸金與洗錢屬於同一犯罪行爲,不應重複量刑,認定一審量刑過重因此改判,黃俊葳刑期降爲3年7月。(資料照片)

高雄高分院21日宣判黃俊葳假投資吸金破億案,主嫌黃俊葳一審原本被判5年徒刑,二審改判3年7月,法院指出,雖然黃俊葳設計投資方案吸引資金,但實際上資金全由共犯吳學庸掌控,他自己只抽佣金,還必須支付利息和獎金,並沒有真正獲利。加上法院認爲黃俊葳的非法吸金與洗錢屬於同一連串行爲,不應分別累加刑度,因此做出減刑。

一審判決指出,黃俊葳自2017年起,以「水晶虎專案」「小資團購」「吳哥窟酒店入股」等名義對外招攬,宣稱投資10萬元就能月領1至2%紅利,投入500萬元甚至可拿到7至8%,利率遠高於銀行。投資人還被告知「前五個月只領利息,第六個月即可退還本金」,看似零風險,加上有業務獎金和推薦獎金制度,吸引大批民衆加入,短時間內吸金逾1億元。

案件爆發後,檢調查出資金經多個帳戶層層轉手,最後進入吳學庸控制的帳戶,用來支付紅利或再投資海外賭場。一審法院認定,黃俊葳違反銀行法並涉洗錢,合併應執行5年徒刑,另科罰金20萬元。其餘協助推廣的楊姓、盧姓、魏姓與黃姓從犯,各判1年7月至2年不等徒刑,但因坦承犯行認罪,均獲緩刑,但須各自支付公庫金額罰金;黃的妻子李家如因協助犯罪,也遭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

二審高分院審酌用法後,認爲黃俊葳的非法吸金與洗錢屬於同一犯罪行爲,不應重複量刑,認定一審量刑過重因此改判,黃俊葳刑期降爲3年7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