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行車糾紛狂罵2分鐘「人渣敗類」 結局獲判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2月間因行車糾紛,與另一名駕駛A男發生口角,一氣之下他當街狂罵2分鐘,包含「混蛋、雜碎、人渣、敗類」等言詞,因而被A男一狀告上法院。不過,橋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阿哲不是毫無緣由就開罵,言詞內容也只是在表達不滿,最終認定檢方證據不足,裁定阿哲無罪。
▲阿哲因行車糾紛當街狂罵A男2分鐘,最後獲判無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去年2月間行經高雄市楠梓區一處路口時,因行車糾紛與A男發生口角,他竟當場開罵「你真的是雜碎到家」、「社會就是太多人渣纔會這樣子」、「你他X的王八烏龜蛋」、「混蛋」、「完完全全一個小人」、「雜碎」、「你這個小人」、「社會多這種敗類」、「社會的敗類就你這種型的」等言詞。
檢方認爲阿哲的行爲足以貶損A男的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訊後依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將他起訴。
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認爲,雖然阿哲確實在事發現場說出上述言詞,但從勘驗筆錄、雙方證述中可知,兩人原本並不認識,僅當日在馬路上因細故發生爭執,阿哲纔會說出那些話,持續時間大約2分鐘;經整體觀察評價,可以認定阿哲不是毫無緣由、無端針對A男的名譽人格恣意攻擊,他只在對A男的行爲表達不滿的憤怒情緒。
法官接着指出,阿哲的行爲不是長時間、反覆、持續出現的謾罵,參酌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合憲性限縮之刑法公然侮辱罪要件意旨,阿哲說出的那些話的影響程度,尚不足以貶損A男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最終認定檢方證據不足,裁定阿哲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另外,A男在民事部分對阿哲提告求償50萬元,也被法官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