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熱菸的加熱器不得陳列 學者認為損及消費者知的權益
衛福部國健署署長沈靜芬表示,加熱煙的加熱器不得陳列展示。臺北市立大學教授孫立羣認爲,加熱煙煙品可陳列,但加熱煙的加熱器卻不可以陳列展示,這個政策的邏輯荒謬,也侵害消費者權益。
衛福部已經通過加熱煙的14項健康風險評估,延宕多時的加熱煙即將上市,但因爲國健署認爲加熱煙的加熱器不得陳列展示,引發了爭議。
孫立羣說,任何購買行爲都是先了解,再決定,加熱煙的規範卻不是如此,例如消費者可以看到加熱煙的菸草柱陳列販售,卻看不到加熱器。消費者必須花一筆錢購買加熱器,才能使用加熱煙,但卻無法事先確認加熱器的外觀與規格。沒有加熱器,加熱煙無法使用。消費者被迫先付錢,再知道買了什麼,消費資訊被剝奪。
他指出,禁止陳列器具,違反法律比例原則,這個規定會造成幾個問題,其一,.適當性不足:消費者看不到加熱器,無助市場透明,可能讓假貨流通。其二,欠缺必要性,全球有上百國販售加熱煙,沒有任何國家禁止陳列加熱器,加熱器不是煙品,應與一般電子用品同樣處理。均衡性失衡,消費者資訊不足,就要做出消費決策,這會造成消費者權益被壓抑。
孫立羣表示,菸害防制法禁止廣告與促銷,未禁止銷售陳列,僅禁止無法辨識年齡與可直接接觸的販售方式。菸草柱能陳列,卻把器具藏起來,與立法意旨顯有違背。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提供完整資訊,保障消費者安全與合理選擇,禁止陳列器具,違反了這個精神。
孫立羣說,這些產品經政府合法審查上市,屬於合法商品。政府允許上市,依法徵收必要稅款,但又設下不合理限制,使消費者權益受到影響,這也是對合法消費行爲的打擊。政府應該檢討器具不得陳列的規定,允許合法商品陳列,確保市場環境透明,這纔是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 提醒您:抽菸,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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