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氫氟碳化物未經覈准不得輸出入 違者最高罰100萬
國內氫氟碳化物常作爲冷凍空調冷媒、消防滅火藥劑以及電子業製程等用途,因其高溫暖化潛勢對氣候變遷造成影響,自7月1日起未經覈准不得輸入或輸出氫氟碳化物,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爲對接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將高溫暖化潛勢物質「氫氟碳化物(HFCs)」納管,環境部已於今年2月25日發佈「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明訂氫氟碳化物的國家消費量削減時程,並自7月1日起未經覈准不得輸入或輸出氫氟碳化物,違者最高可罰100萬。
環境部表示,國內氫氟碳化物常作爲冷凍空調冷媒、消防滅火藥劑以及電子業製程等用途,因其高溫暖化潛勢對氣候變遷造成影響,因此在蒙特婁公約第28次締約方會議通過「吉佳利修正案」,將氫氟碳化物納爲管制物質,規範各締約方應分階段削減氫氟碳化物消費量,以逐步減少氫氟碳化物的使用。
我國也在今年2月25日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併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明定我國氫氟碳化物消費量基準量、各階段削減率與削減期程以及相關管制措施。
環境部指出,鑑於管理辦法甫於今年發佈上路且訂有相關管制措施,若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而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自7月1日起,氫氟碳化物未經覈准不得輸出或輸入,且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的國家或地區爲之。
環境部指出,具核配資格或持有核配量的廠商應於每年1、4、7、10月底前申報上一季執行實績;取得核配量的使用廠商不得販賣氫氟碳化物或從事經銷業務;取得核配量的供應廠商經環境部覈准,始得將所持有的核配量互爲轉讓。
此外,事業如有氫氟碳化物需求,可洽詢已獲得環境部核配資格的供應廠商,也可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於今年7月底前,檢具相關資料向環境部申請2026年及後續年度的核配資格及核配量並經覈准後,再辦理輸出入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