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男子醉駕逃避血檢,槐蔭法院:判刑並處罰金!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欒海明 通訊員 崔存星

濟南一男子飲酒後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爲103mg/100ml。在醫院等待提取血液樣本期間,該男子趁民警不備自行離開,未進行血檢。這種情況下,法院怎麼判?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法官李蓮審理該案。

2024年2月,被告人趙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被執勤民警查獲。趙某在醫院等待提取血液樣本時,趁民警不備自行離開,未進行血檢。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趙某體內酒精含量爲103mg/100ml。同日,趙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趙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趙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已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官經審理後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趙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本應從重處罰,鑑於其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現,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預繳了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酒後駕車得不償失,不僅繳納高額罰金,還要失去人身自由。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還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