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停車場爭議!大日公司提「優先訂約權」訴訟 遭法院駁回

▲大日認爲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有優先定約權,提起訴訟遭駁回。(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郭世賢、劉人豪/基隆報導大日公司2016至2023年間經營基隆市東岸及信二立體停車場,不服市府未續約提起優先定約權訴訟,基隆地方法院認爲大日提出的相關資料,市府無從評估大日財務狀況,且根據契約,大日公司得向基市府「申請」優先定約,非因此取得優先定約「資格」等由,判決駁回。

基隆市府和大日開發簽約2023年期滿,市府認爲大日涉信二立體停車場弊案,不符合優先續約2年的資格,重新招商後由微風集團於2024年2月1日接手,也導致原本和大日開發簽約後取得1、2樓商場經營權的主富公司(NET),和大日開發的合約終止。

大日提起訴訟,主張參與經營「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OT案),經評定爲營運績效良好,對於該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不滿基隆市政府以大日公司經營績效縱屬良好,並不當然取得優先定約資格,而否認大日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法院認爲,依據OT契約,大日公司營運績效經評定爲良好,僅是大日公司得據以向基市府「申請」優先定約,非謂大日公司即因此取得優先定約之「資格」。且基市府審覈大日公司是否取得OT案優先定約申請時,有權要求大日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相關資料,但大日公司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基市府無從評估,且近3年財務狀況僅有大日公司片面提出數字,無相關佐證資料。

另外大日公司簽定OT契約明確承諾「商場闢建完成,於營運期滿後,大日公司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顯見大日公司是否闢建商場及將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是大日公司契約義務。而基市府於審覈是否賦予大日公司優先定約資格時,將大日公司是否履行其承諾事項列爲審覈項目,亦屬合理。

法院指出,基市府以大日公司未依基市府要求補正提出相關資料,且未將商場登記爲基市府所有爲由,否準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申請,與契約或作業指引無違,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