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股利課稅 兩個關鍵

民衆繼承已故親人留下的上市櫃公司股票時,不只要將股票列入遺產申報,連同死亡日前後的股利,也要依不同情況區分課稅方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發生日」(被繼承人死亡日)、「除權息交易日」是兩大關鍵,兩日期的先後順序將影響課稅方式。

按照兩大關鍵日期,可區分爲兩情形。首先,若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除息,代表生前股利尚未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沒有取得配息權利,往後公司發放股利就屬於繼承人所得,應併入繼承該股票者的年度綜所稅中申報。

第二種,被繼承人去世前已除息,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股利請領權利,即使尚未入帳,這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債權」,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來說,小華(化名)2024年7月1日去世,遺有A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是6月20日、發放日則是7月18日,由於除息日早於小華死亡日,股利雖在他過世後才發放,但仍屬小華的遺產,繼承人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另一種情況,小琪(化名)2024年6月1日去世,遺有同一檔A公司股票,除息日6月20日是在小琪過世之後,如此一來,小琪死亡時並未取得股利權利,因此公司在7月18日發放的股利,屬於繼承人所得,須在遺產分割完成後,由繼承股票者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

國稅局強調,這兩種情境差別在於「股利究竟算是遺產,還是繼承人的所得」,若判斷錯誤,可能造成遺產稅或所得稅的申報瑕疵,進而遭補稅或處罰。

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申報範圍不只包括名下股票、土地、不動產,還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但尚未實際領取的各項權利與債權,須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