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匯60萬幫女友繳房貸!工程師離婚想討回 法官打臉判免還

▲林男婚前匯款協助鄧女繳房貸,離婚後想討回,法官判免還。(示意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鄧姓女子106年在竹縣購入房屋,後因房貸利息太重,因此向工程師林男開口求救;林當時見鄧女是離異的陸配、經濟負擔重,因此匯款60萬元協助繳房貸,後2人萌生情愫,經歷結婚生子,又因性格不合而離婚,事隔7年後,林男竟要求鄧女返還該筆款項,並提告對簿公堂。新竹地院法官審酌,林男當時確實有匯款幫忙分擔房貸,但無法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因此判鄧女免還。

判決書指出,鄧女106年向銀行貸款購入該屋,107年間因利息過重,生活被壓得喘不過氣,因此開口向林男借貸。林男表示,當時見鄧女是離異陸配,獨立維生、經濟負擔頗重,考量自己在科學園區附近科技公司任職,經濟狀況佳,因此應允,並匯款60萬予鄧女。事後2人萌生情愫,鄧女於110年懷有林男的孩子,2人於同年9月結婚,但婚後意見不合,112年11月隨即調解離婚,結束婚姻關係。林男主張,當時這筆60萬元是借款,要求鄧女於存證信函寄達後1個月返還。

對此,鄧女不否認林男當時確實匯了60萬元給她協助繳交房貸,但當時兩人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甚至林男還住在她的家中,由她照顧三餐等生活作息,林男出於對她平日照顧的感恩之情、以及追求示好之初衷,願意分擔60萬元之買房價金,實爲出於贈與之意;且當時林男匯款前後,未曾向她表達日後應返還該筆款項之意,與林男主張借貸的常理不符。鄧女認爲,2人之後結婚生子,長時間共同生活,如該筆金額爲借貸,林男有充分時間向她請求,沒有任何理由在離婚後、甚至爲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對簿公堂後,向她請求7年前之借款。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林男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只能證明雙方確實有金錢之交付,但不能證明有借貸之合意,且匯款原因很多,或爲買賣、或爲贈與,再加上當時雙方又是交往的關係,僅憑匯款明細不足以作爲借貸關係之證據,而林男未能再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借貸合意存在,因此請求鄧女返還60萬元爲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