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倫看法】結婚5個月,離婚官司打2年;財產沒分得,損失60萬鎊

今天,麗莎要給大家講一個關於短暫婚姻中的財產紛爭的案件 。這對夫妻結婚僅僅五個月,但離婚時卻鬧得天翻地覆。爲了爭奪財產,打官司的時間比婚姻的時長還要久,最後每個人損失了高達60萬英鎊。 最終的“分手費”估計都被用來支付律師費了!那究竟發生了什麼讓他們走到這一步呢?

五個月婚姻 財產需要平分嗎?

我們在本文中把這對離婚夫妻稱爲H先生和W女士。

H先生是一名程序員,在軟件行業工作,收入相當高;W女士是一位知名的音樂家和作曲家,不過,她的收入相對並不高。2018年,兩人相識。當時,W女士住在英國,H先生長時間定居在美國,倆人基本是異國戀的關係。

2018年8月,美國一家數字技術的初創公司AB公司以高薪聘請了H先生,讓他擔任其高層領導的職務。除了年薪40萬美元外,該公司還承諾,如果H先生在該職位上任職一年,他將有權購買該公司的股份,作爲其薪酬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後,他被授予以每股0.42美元的價格購買60萬股股票的權利,然後在2019年2月再獲得100萬股股票單位的權利。

在他就任該公司的期間——2019年3月,H先生與W女士訂婚。

2019年9月,H先生離開AB公司,並獲得了70萬股股票期權作爲談判遣散費的一部分。2019年12月,H離開美國,雙方搬來英國並居住在倫敦肯辛頓。2020年1月,H先生和W女士結婚。好景不長,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兩人在2020年6月的時候離婚。

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期間都發生不當行爲

H先生啓動了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程序。最初,他在財產分割訴訟中表示, 他從公司獲得的股票沒有實際的價值。然而,在庭審開啓階段——2021年初,H先生預售了部分股票單位,獲得了大約1150萬美元的收入。但是,他沒有告知W女士和法院。同時,他也沒有在任何問卷和披露中提及這些交易。

W女士則表示,由於上市前的市場情況,H先生一定是知道股票的的價值,但他沒有在E表中披露這一點,這是故意隱瞞行爲。

然而,H先生狡辯,他在一開始的時候確實認爲該股票是沒有實際價值的,投資有賺有賠,誰能知道未來的情況呢?此外,他還給了另外的理由,他沒有透露的原因是——擔心這位前妻會通知AB公司的總經理,這可能會讓他難以獲得應得的錢。

現實確實如此——顯然這位W女士對H先生有怨恨。

2022年1月,法院得知,在H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妻子私底下與AB公司的創始人有過大量聯繫。W女士還違背了保密義務,將H先生的Form E截圖直接發送給該創始人。當公司終於在2021年春季上市時,這位創始人顯然有“明顯的利益”阻止H先生獲得股份,從而通過限制供應來擡高股份的價值。總之,由於這樣的信息交換,事情的具體經過變得相當複雜。

最終,隨着上市後單位價值的下跌,丈夫錯失了實現7875萬美元利潤的機會,甚至可能更多。他也未能完成所有預售義務,損失了490萬美元。

法院怎麼決定?

首先,法官考慮財產“共享原則”的原則——即通常情況下,婚姻期間產生的資產應平等分割,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不分割。然而,在這段短暫的婚姻關係中,即便H先生獲得了相當多的資產,但是證據卻顯示——這些都是在“同居”之前獲得的。

W女士主張她有權獲得H先生在AB公司股票出售所得的收益。她說,H先生是通過她的幫助纔可以拿到AB公司的職位。

然而,法官否定了這一說法。法官認爲,H先生在拿下AB公司的工作機會時,兩人的戀愛關係處於早期階段,妻子對科技行業瞭解不多。此外,2019年3月的訂婚不能構成財產需要平均分配的因素。僅是“訂婚”並不能表達“承諾”,雙方雖然有穩固的戀愛關係,但直到2019年12月,H搬到英國後,倆人才開始同居。法官認爲,倆人的“婚姻關係”應該從同居的日期算起。

因此,法官決定,考慮到所有相關資產都在2019年12月同居前就已獲得,財產分割的主張應被駁回。

接下來,法官考慮了雙方在訴訟中的行爲,雙方都採取了欺騙對方的不當行爲。然而,法官特別強調,H先生的行爲並非爲了打擊W女士索要資金的目的,而是爲了理性地爭取成功上市,獲得更多價值的機會。他的行爲沒有直接傷害妻子,而妻子的行爲直接導致丈夫遭受數千萬美元的經濟損失。針對該行爲,法官裁定——W需要支付H先生10萬英鎊訴訟費。

最後,法官考慮了妻子的需求。儘管婚姻持續時間很短,但由於丈夫的收入能力,妻子在經濟上明顯處於劣勢。法官認爲,H先生需要給妻子提供資金以償還她的抵押貸款、支付債務,並提供三年的生活費。

不過,法官特別強調了一點,如果不是妻子阻撓AB公司股票出售的行爲,W女士本應獲得更多的賠償。法院並沒有公開W女士所獲得的總體金額。但是,每人都在這一場爭論中損失近60萬鎊。

麗莎評論

本案再次強調,離婚是就婚內資產分割的核心在於“確保整體公平”,婚姻內雙方共同努力累計的財產分配按照“共享原則”,而該原則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拿出來平均分一人一半。值得注意的是,本篇案子還特別強調通過“同居”來表明對關係的承諾——儘管雙方訂婚,表明他們對彼此有實質性的承諾,但如果沒有持續的同居關係,共享原則不會被援引至婚前的感情關係。

此外,訴訟期間雙方的行爲對法官的裁決有一定影響。W的行爲不僅影響了她的裁決,還被要求支付H的訴訟費。所以,麗莎建議請大家離婚的時候一定要冷靜處理,要不然不當的行爲都無疑影響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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