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姦”案例兩則

1.白俊峰強姦案(第20號)

裁判要旨: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爲的,不構成強姦罪。如果是非法婚姻關係或者已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係實際上處於不確定狀態,丈夫違背妻子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

2.王衛明強姦案(第51號)

裁判要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爲強姦罪的主體,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爲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因此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該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爲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故上述情形下,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仍可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