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認定“婚內強姦”究竟難在哪?

離婚冷靜期的丈夫懷疑妻子出軌,竊聽妻子和他人的談話後惱羞成怒,把妻子打傷又強行發生了性關係,到底算不算強姦?

今天備受關注的內蒙古婚內強姦案一審開庭。檢察機關以強姦罪對被告人劉某提起公訴。這起案件也是將法律與倫理的複雜博弈推到了公衆的視野。從現有法律來看,婚姻冷靜期依然屬於婚姻存續的狀態,在過往司法的判例中,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判處強姦罪的案例並不多。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排除丈夫的強姦罪主體資格,但也沒有明確婚內強姦的適用情形。司法實踐中長期依賴“婚姻異常狀態”,比如分居、離婚訴訟期間等作爲入罪前提,而對這種“異常狀態”的認定實際上缺乏細化標準。這也是本案引發全網關注的原因,女性朋友擔憂一紙婚約會不會變成了終身的賣身契;而男性朋友也在擔憂,和自己的妻子親熱,萬一妻子一不高興要告自己強姦怎麼辦?

實際上,這並不是簡單的性別對立,而是當今社會,人們對身體主權、婚姻平等、人格尊嚴等等已經形成了一種勢不可擋的追求。

時代在發展,我們法律的精細度也需要跟上社會關係的複雜進化。本案這樣的碰撞往往能夠成爲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比如是不是可以在立法設計上更加精細化的界定“婚姻異常狀態”?

是不是可以在證據規則上,引入更加科學的認定標準?當法律能分清“身體主權”的邊界,婚姻就可以真正成爲愛的契約,而不是暴力的遮羞布。無論如何,濫用暴力絕不可能實現正義,只會產生更深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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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聞記者: 劉晨

編輯: 馮家琳

視頻編輯: 劉晨

責編: 劉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