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林毀草違規違法行爲集中整治,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近日,通遼鐵路運輸法院對金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案當庭宣判,對其明知土地地類性質爲牧草地,仍以耕地形式轉包給他人種植農作物的犯罪行爲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簡要案情】
2024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位於扎魯特旗烏力吉木仁蘇木蘇布日根塔拉嘎查的地塊地類性質爲確權草牧場的情況下,以耕地的形式承包給趙某某,並允許趙某某在該地塊種植農作物綠豆,涉案地塊總面積爲80.49畝,均爲天然草牧場。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裁判理由】
金某某明知自己的土地性質爲草牧場,卻仍然以耕地形式轉包給他人用於種植農作物綠豆,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相關土地管理法規。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20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3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10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量較大”。若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屬於“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情形。
本案中,金某某非法轉包的草牧場面積達到上述“數量較大”的標準,且因種植綠豆造成了草牧場大量毀壞的後果,滿足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在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從主觀方面來看,金某某明知土地性質仍進行轉包用於改變用途的種植,存在主觀故意。
【法官說法】
土地是萬物之基、生態之脈,非法佔用農用地絕非個人“小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紅線不可觸碰。擅自改變草地用途,即使是轉包給他人用於耕種,一旦達到法定數量標準,造成草原大量毀壞,必將面臨刑事追責。
從綠水青山到荒漠瘡痍,每一次違規開發背後,都是生態系統的無聲悲鳴,更是子孫後代生存空間的無形壓縮,合法使用土地,守護生態家園,既是公民責任,更是法律義務,切勿以身試法,追悔莫及。
原標題:《【毀林毀草違規違法行爲集中整治】將草牧場以耕地形式轉包給他人種植農作物同樣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來源:通遼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