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呂錦茹「曾指示他人製作某文件傳給共犯」 確定羈押禁見

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涉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吳沛憶罷免連署造假案,檢方搜索約談後聲押,法官裁定無保請回、當庭釋放;檢方抗告成功,臺北地院4月25日傳喚黃呂開羈押庭後裁定羈押禁見,黃呂5日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指出,黃女錦茹「曾指示他人制作某文件傳送予共犯」,裁定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

高院指出,黃呂錦茹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僞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等罪嫌重大,且黃呂與本案其餘共犯間,關於政治立場及本案犯行部分,均有利害關係,事後又曾指示他人制作某文件傳送給共犯,有勾串共犯、滅證可能。

高院也審酌現今通訊軟體便捷、迅速,且有私密特性,黃呂錦茹可能透過通訊軟體與其他共犯串證,如未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確保後續追訴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必要。高院認爲北院裁定黃呂羈押禁見並無違法或不當,她抗告無理。

本案源於臺北地檢署接獲告發,指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吳沛憶罷免案的團體疑僞造提議書,4月14日指揮調查局臺北市調處搜索,並約談吳沛憶罷團領銜人李孝亮、吳思瑤罷團領銜人張克晉、「罷吳四騎士」賴苡任、滿志剛、劉思吟、陳冠安等6人;另以證人身分約談劉思吟丈夫林叡等5人說明。林叡復訊後改列被告。

檢察官復訊後將張克晉請回,認定李孝亮、賴苡任、滿志剛、劉思吟、陳冠安、林叡涉犯僞造文書等罪,分別諭令新臺幣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檢調過濾扣案卷證,及比對涉案被告與證人的說法後,4月17日再發動第2波偵查行動,搜索國民黨臺北市黨部等地,並約談黃呂錦茹、初文卿、姚富文、曾繁川。

黃呂錦茹原遭聲押,但北院請回,檢方抗告,高院撤銷、發回北院更爲裁定。北院的裁定理由指出,綜合檢察官聲請及抗告提出全部證據資料,判斷基礎已與日前聲押時有所不同,黃呂錦茹涉犯行使僞造私文書、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滅證之虞;經斟酌比例原則,爲確保後續偵查、審判之順利進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監控等較輕微之強制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認有羈押之必要,自4月2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涉犯行使僞造私文書、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等罪,臺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她抗告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