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要求擬定執行避難計畫 政院:屬地方權責
堰塞湖溢流重創花蓮光復鄉,花蓮縣府今天引述災害防救法,行文要求政院擬定及執行災害避難收容計劃。政院迴應,花蓮縣府應是誤解災防法規範,覈定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劃是縣市政府責任,且計劃擬定或執行都是地方政府權責。
花蓮縣政府今天行文行政院與內政部等機關,並引用災害防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指出,「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花蓮縣政府表示,堰塞湖現仍有大量土砂及蓄水,災害發生時造成的人命傷亡及影響範圍,遠超過地方政府負擔量能,建請當發佈黃色警戒或紅色警戒,需進行預防性或強制性疏散撤離時,行政院應派員成立前進協調所,統籌擬定並執行疏散撤離計劃。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晚間迴應,覈定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計劃,依法屬於地方政府權責,花蓮縣政府所提災害防救法第35條規定作爲中央覈定避難計劃的理由,應是對災防法規範有所誤解。
李慧芝指出,依據災害防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覈定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劃是縣市政府責任;另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項明確規定,強制撤離屬於縣市政府權責,不論是計劃擬定或執行,都屬於地方政府權責。
李慧芝表示,災防法第35條是指當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當縣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動派員協助,但法定職權機關沒有改變、依然是縣市政府。
李慧芝指出,光復鄉災後復原專案中央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季連成已在10月10日、11日、12日上午召集相關部會,討論花蓮縣災害疏散避難計劃,不但逐字檢視計劃內容,也邀請花蓮縣政府及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公所與會,12日上午會議結束後,更請花蓮縣政府代理秘書長饒忠將討論意見帶回縣府研商。
李慧芝說,雖然花蓮縣政府至今未提出「無法因應」的具體事由,或依法提出任何請求事項,但中央前進協調所始終主動且盡力提供地方所需要的階段性協助。
李慧芝強調,天然災害有不可預測性,各級政府無不謹慎以對,政院儘可能依法提供必要協助,季連成更多次召集各部會就花蓮縣災害疏散避難收容計劃提出建議,這一切都是爲花蓮民衆着想,期望花蓮縣政府能依法定職責,覈定相關災害防救計劃,才能讓民衆有所依循,知道災害來臨時如何疏散避難,希望地方能與中央一起盡力保護民衆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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