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應長照3.0 政府委辦交通接送服務免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依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的長照特約單位,提供長照法規定的交通接送服務,屬於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可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免徵營業稅。
本次發佈解釋令,主要是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這部分是否要課營業稅引發外界爭議。
財政部洽詢衛生福利部意見後,認爲長照特約單位提供的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爲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範疇,並據以發佈解釋令。
財政部指出,爲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明定事業單位,例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如提供長照法規定的交通接送服務給長照給付對象即可免稅。
財政部舉例,像是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但前提是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覈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爲長照特約單位,才能適用。
但財政部也說明,不少業者是屬於兼營,例如平常是計程車,但也兼營長照接送,則其一般計程車收入仍要繳交營業稅,但長照接送服務費的部分可免稅。
財政部表示,長照法相關條文訂定是爲加速建置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以致相關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考量這類服務是政府委辦社福勞務,因此可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