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等長照接送符合條件 該服務可免營業稅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隨着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推動長照3.0,強化社會安全網。而財政部發解釋函,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政府簽訂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可以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免徵營業稅。
依據長照服務法第32條之1,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的長照特約單位;長照特約單位的申請資格由衛福部訂定,而小客車租賃業者、計程車與地方政府機關簽訂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者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也是屬於政府委辦的社會服務勞務。
過去財政部未解釋,租賃業者、計程車等民間業者,與地方政府簽訂特約契約是否課徵營業稅,常引起外界疑義。而財政部洽詢衛福部意見,衛福部的說明是,爲鼓勵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服務,依照《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小客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若按照長照法交通接送服務給長照給付對象,包含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居家到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服務,都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覈同意,並簽訂長照特約單位纔可以進行的交通接送服務,可以視爲政府直接委託代辦的社會服務範疇。
財政部表示,函令即日起生效,業者最快在7月中旬申報5、6月營業稅時,就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