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經濟發展 佑羣衆幸福——解讀新疆五部新法規
8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記者會,就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鑑定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以下分別簡稱《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司法鑑定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實施辦法》《規定》)進行解讀。
五部新法規圍繞優化營商環境、規範司法活動、保障婦女權益、強化人大監督和守護中小學生安全等工作,進一步爲新疆高質量發展築牢法治根基,標誌着新疆法治建設邁出了新步伐。
優化營商環境 爲經濟發展添活力
水深則魚悅,城強則賈興。優化營商環境是提振社會信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後勁的重要抓手。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按照自治區黨委工作安排,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納入2025年立法計劃。”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周勤說,通過地方立法固化成熟經驗、解決難點堵點,爲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支撐。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完善了責任體系,構建起“黨委領導、政府主責、部門協同、司法保障”工作格局,匯聚各方合力爲營商環境保駕護航。“以經營主體需求爲出發點,以轉變政府職能爲核心點,從制度設計上爲市場‘鬆綁’、爲創新‘賦能’,讓經營主體‘敢投資、願創業、能發展’。”周勤說。
——優化政務服務,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規範招商引資,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深化政務信用建設,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經營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營造更加穩定、公平、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強化要素公平,保障經營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有效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
——促進開放合作,立足新疆“五大戰略定位”,專章對外商投資、打造先行先試平臺、對外貿易等作出規範,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打造開放、包容、便利的投資貿易環境。
——突出法治保障,從政策制定到執法、監管、司法等各個環節,全面構建法治保障體系。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周勤表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嚴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礎上,立足自治區營商環境改革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從市場、政務、要素、開放、法治“五大支柱”環境着手,爲新疆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聚焦權益保障 爲社會公平築基石
司法鑑定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新疆覈准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44家,司法鑑定人610名,爲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新疆經濟社會不斷髮展和司法案件類型日益複雜多樣,司法鑑定行業面臨着很多新的挑戰,亟需通過立法進行規範。”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立法處處長劉璨說,由於國家尚未出臺關於司法鑑定的法律,主要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部的多部規章,對司法鑑定工作進行規範管理。《司法鑑定條例》充分吸收這些規定,更有利於操作執行,將進一步加強司法鑑定管理,規範司法鑑定活動,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
條例明確自治區、州等地司法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責,鼓勵建設高水平鑑定機構;嚴格准入門檻,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變更、延期、註銷,明確其權利義務;細化受理流程,規範鑑定程序、時限及收費。同時,健全監督管理與考覈評價機制,對違規及瀆職行爲設定法律責任。
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程度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是在2006年5月修訂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基礎上制定的一部新法規。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立法處處長、二級巡視員李躍紅表示,《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結合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將我區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爲地方性法規,爲維護新疆各族婦女權益、推動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迴應了諸多新情況,特別是就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保障、生育政策調整引發的婦女平等就業和生育保障等社會熱點問題,作出了針對性規定。
比如,要求地鐵、公交、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建立性騷擾等侵權行爲的防範和干預機制,有針對性地解決公共場所的安全隱患;
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其在勞動力市場的平等競爭機會;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進行不合理調崗、降薪降職、拖欠工資,逼迫或者變相逼迫其離職;
完善生育保險與救助,規範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政策,爲困難婦女提供醫療和生育救助;
此外,條例還建立保護、救助、幫扶等多元救濟渠道,更好保障婦女各項權益得到落實。
強化監督防護 爲安全發展固根基
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自2009年施行以來,爲自治區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4年11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進行了修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調研室辦公室副主任付探花說,爲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確保國家法制統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結合自治區實際,及時修訂完善了《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新增、刪除、修改或合併多條內容,新增監督工作計劃和審議意見處理章節,整合監督形式。規定“一府一委兩院”自覺接受監督,完善聽取審議報告、財政經濟監督、執法檢查機制等內容,提出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監督,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確保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和權力的正確行使。
中小學生安全關乎家庭幸福和社會的穩定。溺水是危害中小學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之一。
“爲解決目前預防溺水工作中各部門工作職責界定不清晰,溺水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家庭監護責任難以落實,宣傳教育難以入腦入心等突出問題,亟需制定一部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二級巡視員閆江南說。
《規定》採用“小快靈”的立法形式,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從立項起草到審議通過,歷時半年左右,是“量身定製”解決地方立法需求的一次成功實踐。
“明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等原則,明晰政府、部門、學校、監護人等多方責任,防止推諉。”閆江南說,同時秉持疏堵結合理念,鼓勵學校、村社等建游泳場所,開展技能培訓,將溺水風險防控從一味“禁止接觸危險水域”向“提升自救互救能力、創造安全親水條件”轉變,推動預防溺水工作從被動應對向主動治理升級。
中小學生暑期是溺水事故的高發期。爲此,《規定》將每年7月設立爲“自治區預防溺水宣傳月”,強化全社會對溺水風險的認知,營造全民參與、共同防範的社會氛圍。(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