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爲“輕資產、高研發投入”?深交所發佈認定標準
中經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6月30日,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業務指引第8號——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共13條,明確了“輕資產、高研發投入”企業認定標準的適用範圍、具體認定標準、負面情形、信息披露要求、覈查要求以及募集資金監管要求等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明確《指引》規定的“輕資產、高研發投入”企業認定標準的適用範圍,爲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創業板企業。
二是細化認定標準。《〈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8號》提出了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企業的概念。在此基礎上,《指引》進一步細化、明確了“輕資產、高研發投入”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其中,“輕資產”指最近一年年末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合計佔總資產比重不高於20%;“高研發投入”指最近三年平均研發投入佔營業收入比例不低於15%,或者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於3億元且平均研發投入佔營業收入比例不低於3%。
三是設置負面情形。明確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其他風險警示的,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
四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新增披露公司符合“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相關要求的情況、本次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比例超過30%的合理性,並強化與本次募投項目研發支出、研發內容、研發風險等相關的信息披露。
五是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明確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應重點關注並覈查的“輕資產、高研發投入”企業認定相關事項,並要求出具專項覈查意見。
六是加強募集資金監管。要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及前募鑑證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及研發項目推進的情況。加強對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30%比例部分的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監管。
(編輯:夏欣 審覈: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