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改造槍彈...他竟朝廠房、小貨車「試射」 法官一原因判5年半

方姓男子去年7月間好奇自網路上購得模擬槍及空包彈,在臺南安定住處改裝及放入火藥,今年1月15日下午5時持槍對田野間廠房及停放產業道路旁自小貨車射擊,隔天車主才發現報警,法官考量他坦承犯行且情輕法重,判他應執行5年半,併科罰金6萬元。

檢警調查,方男於今年1月15日下午5時許,持非制式手槍先朝何姓男子廠房開槍射擊2發,又朝洪姓男子停放在該廠房後側路口旁自用小貨車開槍射擊1發,致擋風玻璃破損,方隨即騎車離開現場。洪男發現車輛有彈孔而報警處理,經警同年月20日持搜索票至方男住處搜索,並扣得手槍1支、子彈42顆,其中39顆具有殺傷力。

方男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法官認他以一行爲同時觸犯非法制造非制式手槍及持非制式手槍於公衆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等2罪,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分論並罰。

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方男開槍射擊處所爲田野間廠房及停放產業道路旁車輛,地處荒郊,並朝廠房屋頂、水塔射擊,開槍時段並無人車經過,何男未予告訴、洪男已撤回告訴,依本件情狀,尚屬情節輕微,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表示,方男所犯製造非制式手槍罪法定本刑爲「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與非法制造制式槍枝負相同刑責,實屬非輕。

然同爲非法制造非制式手槍,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爲仗勢而擬逞兇鬥狠者,或有單純基於好奇而製造持有者,態樣非可一概而論。方男自制造槍枝至爲警查獲期間,歷時尚短,如遽以適用重典,不免過苛。

合議庭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是去年1月3日公佈新增刑罰,距方男涉犯本案僅約1年,再者,他開槍所在地處荒郊,人車往來極稀,歷經逾18小時,均無任何人發現槍擊情節,直至同年月16日中午12時許,洪男發現所有停放路旁自用小貨車擋風玻璃遭槍擊破損才報警,經警調閱監視錄影蒐證,進而執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才查獲本案。

合議庭審酌,認縱使2犯行各科以最低法定刑度7年、3年6月,猶嫌過重,情輕法重,均依法酌減其刑及遞減其刑。法官認他犯非法制造非制式手槍罪處5年,併科罰金5萬元;又犯持非制式手槍於公衆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罪處2年,併科罰金3萬元;應執行5年6月及併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臺南地院認方男觸犯非法制造非制式手槍及持非制式手槍於公衆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各科以最低法定刑度7年、3年6月,猶嫌過重,情輕法重,均依法酌減其刑,判他應執行5年6月及併科罰金6萬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