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高官收賄188萬!外流「公務機密」給對岸 遭求刑9年6月

▲金馬澎分署勤指中心主任莊宗輝涉嫌泄漏國家機密,遭求刑9年6月,併科罰金600萬元。(圖/記者林名揚翻攝,下同)

記者林名揚/金門報導

金馬澎分署勤指中心主任莊宗輝遭查出,竟將敏感資訊泄漏給對岸,5月間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另外,他也同步遭金馬澎分署以2大過免職。歷經數月調查,金門地檢署偵結,建請法院將莊判刑9年6月併科罰金600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共計188萬餘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告褫奪公權。

金門地檢署接獲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情資,發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勤務指揮中心主任莊宗輝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檢方於5月13日指揮福建調查處至莊宗輝的住處及辦公處所及相關地點執行搜索、扣押及拘提,認其涉有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獲准。

金門地檢與福建調查處持續深入追查發現,莊宗輝於2017年至2025年5月陸續擔任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隊員、科員、分隊長、金馬澎分署巡防科專員、勤務指揮中心主任期間,涉嫌將其於利用公務機會取得海巡署建置之雷情資訊系統影像截圖或內容、各巡防區海域動態、金門海巡隊勤務表、部署規劃及動態、船舶進出港之安檢資訊、偷渡越界等行政取締或刑事案件資訊內容、蒐證影像或照片或個人資料,泄漏予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從事違法越界捕撈、走私業者或友人,並藉此牟利收受賄賂。

除此之外,金門地檢還查出,莊宗輝受大陸地區所屬機關委託而泄漏上開公務上應秘密的資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有調查職務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泄漏交付國防以外秘密、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7條第2項之爲大陸地區泄漏、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影像、消息及電磁紀錄,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泄漏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等罪嫌。

檢方指出,莊宗輝期間共犯5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其中包括包庇兩岸業者在臺灣禁(限)制水域內赤礁周邊淺灘放養花蛤;以「打點大陸海警」爲由討要賄款;將海巡雷情資訊系統畫面等公務機密提供給對岸的蔡姓船長,包庇蔡姓船長將2艘不明大陸船舶停泊在近限制水域內;泄漏雷情資訊及勤務表等公務機密泄漏給大陸地區莫姓業者等,包庇對方從事越界捕撈及魚貨走私;泄漏海巡船舶部署情形等公務機密與大陸地區莫姓業者,包庇對方從事鰻魚苗走私等犯行。

另外,莊宗輝還有5次爲大陸地區泄漏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資訊犯行、3次泄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莊宗輝受大陸地區廈門市海洋發展局廈門市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漳州市漁業與執法支隊龍海大隊、福建省廈門市海警局等大陸地區所屬機關委託,於2017年至2025年間,多次利用微信,將擔任金門海巡隊分隊長、金馬澎分署巡防科專員、勤務中心主任所獲得之大陸漁民違法裁罰案件資訊(含涉案人之個資)、勤務分配表等公務內容,擅自提供給廈門海警局、廈門市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等大陸地區所屬機關。

根據檢方調查,莊宗輝於2023年至2024年間,將集美區走私緝獲案件、金門海巡隊查扣大陸船舶案件等公務機密(含涉案人個資),傳送予大陸地區宋姓人民;於2024年11月下旬,將公務上取得金門海巡隊在金門地區檳榔嶼海域非法養殖牡蠣區域之勤務訊息、雷情圖等公務上應秘密事項,以微信傳送予陳姓友人;於2025年4月5日,將金門縣北碇島緝獲大陸籍非法入境人士之機敏案件之公務機密(含涉案人個資),泄漏予大陸地區張姓人民。

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於2025年5月13日、2025年6月9日、2025年6月26日陸續持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莊宗輝的住、居所及金馬澎分署辦公處所及其他相關人士之住處執行搜索、拘提,扣得莊宗輝於2025年5月9日向許姓業者收取的現金賄款、使用之手機、隨身碟、平板電腦、筆記本銀行帳戶存摺等物而查獲。

檢方考量,莊宗輝在偵查終結之前坦認犯行、略表悔悟,若是他能在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表達自省悔過之意,建請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對被告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個月,併科600萬元罰金,以示警懲。扣案之犯罪所得188萬6,681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莊宗輝就本案系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