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訓直排輪教練黃明嵩險掐死女友 「控制慾強」高院判1年6月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直排輪教練黃明嵩劈腿,駕車時與劉姓女友爭吵,黃喊「我帶妳去死」、「還是我把妳掐死」,劉女想跳車,黃用手指插她喉嚨,她一度昏厥。檢方依殺人未遂、妨害自由罪起訴,一審依傷害罪判黃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檢方上訴,劉女指黃過去未被嚴格制裁,手法纔會越來越殘暴,請求重判,臺灣高等法院今改處1年6月徒刑。

黃明嵩(39歲)曾結婚又離婚,他聲稱「想念前妻」而違反保護令規定靠近前妻,還有數件家暴、跟蹤騷擾防制法、過失傷害、妨害自由前科。高院8月7日首度開庭時,法官林孟皇認爲黃曾遭多位女子聲請保護令,本案發生後又有其他人聲請保護令,以「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傷害、強制、恐嚇之虞」,具家庭暴力防制法、刑事訴訟法羈押事由,依「預防性羈押」規定,當庭裁定羈押。

黃明嵩與劉姓女子交往並同居,他2022年6月23日下午準備載劉女去新北市林口區上班,途中兩人因黃「腳踏兩條船」而爭吵,黃恫嚇「我就想再撞車給妳看,最好一起死」、「一天賺一萬塊啊,沒有!我就打妳,給妳們壓力」、「還是妳要我把妳掐死、掐死、我把妳掐死,再去把小花(另一名對象)殺掉,再自殺」。

劉女被迫留在車內,只好偷偷錄音,因黃要求查看手機,劉女嚇得把手機丟出車外、試圖開車門逃離,但因車門上鎖,她把腳伸出車外準備跳車。黃將劉女拉回,並用手指插入她喉嚨,劉女因軟齶、懸雍垂挫瘀傷,一度昏厥。同日晚間10點多,黃接到警察通知稱有人報案「劉女失蹤」,黃才讓她離開租屋處。

新北地院認爲黃明嵩犯的傷害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爲黃是殺人未遂且量刑過輕,提上訴。

高院審理時,黃明嵩僅承認犯傷害和恐嚇罪,表示沒有殺人意圖。檢察官依據法醫師石臺平的鑑定報告,認爲咽喉、食道是飲食唯一通道,黃惡性重大,意圖取人性命,一審判決違誤。

黃明嵩解釋因劉女想跳車,他要對方不要亂叫,纔會插她喉嚨,他沒有想殺人,雖然想以20萬元和解,但對方不接受。

劉女表示,正常人都不該用手指插他人喉嚨,黃至今僅說是「感情問題」,她希望法官能從重量刑。劉女律師邱顯智說,以往黃都沒被法律嚴格制裁過,手法纔會越來越殘忍,如果輕縱難保不會有下一次,劉女每天都活在恐懼中。

邱顯智主張,黃明嵩以家暴女性爲慣性,劉女差點失去生命,黃卻只想用20萬元賠償,一審判4月徒刑還可易科罰金,讓被害人泣不成聲,黃的暴行造成其他被害人多大的傷害?法院的判決不僅是要還給被害人公道,也是幫助被告認知行爲界限在哪裡。

黃明嵩在最後陳述時指劉女是事發後才從事街頭藝人工作,原本她是幼兒園助教,並在德州撲克中負責發牌,因對方求償300萬元他才無力支付。

高院認爲黃明嵩惡性重大、行爲兇殘,又有多次對女性不法侵害而遭法院核發保護令、判刑的紀錄,可見他控制慾強、情緒極端,有犯特殊類型犯罪的慣行。高院綜合考量黃的犯罪情狀,認黃的責任刑應接近處斷刑範圍內的低度偏高區間,改判1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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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直排輪教練黃明嵩劈腿,駕車時與劉姓女友爭吵,黃用手指插她喉嚨,她一度昏厥。檢方依殺人未遂、妨害自由罪起訴,一審依傷害罪判黃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臺灣高等法院今改處1年6月徒刑。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