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海通被通報批評!未充分關注發行人內控重大缺陷
中新經緯5月24日電 23日,深交所網站發佈《關於對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下稱《決定》),因未充分關注發行人存在的重大內部控制缺陷等問題,對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決定》顯示,2023年5月8日,深交所受理中鼎恆盛氣體設備(蕪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項目保薦人原爲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君安),因國泰君安吸收合併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爲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海通),賈超、陳金科爲項目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國泰海通、賈超、陳金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一是未充分關注發行人存在的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未對發行人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審慎覈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2020年,發行人母公司單體報表資產總額和淨資產理賬前後差異率分別爲43%和36%,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的差異率分別爲20%和24%。此外,發行人對存貨進行理賬的依據並非原始業務單據,而是由倉庫人員製作且僅由倉庫人員審覈的出入庫單,部分存貨入庫對應的供應商發貨單系後補。
二是未充分覈查發行人研發費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其中,2022年,發行人共開展10個研發項目,其中7個項目存在研發信息不匹配的情形。保薦人及保薦代表人未充分關注發行人研發資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發行人研發活動業務流程、內部控制要求及覈算的規範性,覈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三是未充分關注發行人收入確認存在的不規範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發行人存在零件未完整發貨即確認設備收入的情形,2021年、2022年涉及金額分別爲230萬元、2823.75萬元。發行人部分委外驗收設備存在兩份驗收單但未充分說明其合理性,2021年、2022年涉及金額分別爲969.47萬元、220.07萬元。
四是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流向以及關鍵崗位人員的資金流水覈查不到位。中國證監會現場檢查發現,報告期內,保薦人及保薦代表人對羅克欽、楊瑞傑上述佔用發行人資金中部分資金的最終流向,以及對關鍵崗位人員任繼偉(董事、副總經理)、黃琰(董事、副總經理)與自然人之間存在的大額資金往來覈查不到位,前述資金淨流出合計1100.60萬元。
五是未督促發行人及時披露對賭協議的特殊權利條款。
《決定》指出,國泰海通、賈超、陳金科作爲項目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未按照相關規則要求和本所審覈問詢的要求充分關注發行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覈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上述行爲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審覈規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決定》表示,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賈超、陳金科給予六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處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間,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二、對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