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爲在平臺經濟領域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
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洋 程靚)8月23日,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消息,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起草了《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爲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行爲規則》),近日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採訪,回答了記者提問。
《行爲規則》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範並重,事前引導和事中事後監管相結合,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保持監管制度的穩定性,着力規範價格行爲、推動公開透明、增強各方協同,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一是規範價格行爲。圍繞大數據定價、價格補貼、價格誠信等方面,依法規範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價格行爲,對經營者自主定價、價格競爭等提出明確行爲規範,營造有序競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是推動公開透明。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嚴格遵守明碼標價規定、提高價格規則透明度、及時公示收費變更情況,更好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增強各方協同。結合平臺經濟領域價格行爲特點,綜合運用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價格行爲的規定,充分發揮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平臺經營者作用,形成協同共治良好局面。
據介紹,《行爲規則》第四章圍繞"規範價格競爭行爲"這個主題,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擡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爲在平臺經濟領域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防止無序競爭扭曲資源配置和價格信號。一是維護價格競爭秩序。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這裡要強調的是,平臺經營者的商業模式是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於推動創新進步、有利於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爲低價傾銷;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臨期商品等,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的,不屬於低價傾銷。二是規範大數據定價。規定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於支付意願、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三是明確價格誠信要求。規定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和圖片等標示價格,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此外,《行爲規則》規定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