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社論丨規範價格行爲,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起草的《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爲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行爲規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行爲規則》從引導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規範價格標示和價格競爭行爲等方面,爲經營者提供明確的行爲指引,引導經營者自覺規範價格行爲,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國內互聯網企業從誕生至今已經近30年,形成大型互聯網平臺相互競爭的穩固格局也已有十多年。互聯網不再是新興行業,而是已經進入存量時代,發展成爲高度成熟、規模化的平臺經濟。
目前,人們日常消費已經高度互聯網化,從購物、打車、餐飲、訂酒店到各種交通票、演出票等,大都通過互聯網平臺交易,而這種規模效應與互聯網平臺的網絡效應共同構成了平臺的相對優勢,主要表現在數據、流量以及算法方面。一些互聯網平臺依託流量以及由此產生的消費者、供應商等數據,通過算法實施差別化定價。
同時,一些互聯網平臺也經常通過補貼或價格戰等方面吸引流量。不管是算法定價還是流量大戰,一些平臺之間的競爭容易演變爲無序競爭,並在此過程中損害部分消費者和經營戶的利益,這是當前迫切需要規範平臺價格行爲的原因。
通過算法定價侵害消費者利益是公衆關注度最高的問題之一。比如消費者通過一些平臺訂酒店、機票或打車時,系統存在“殺熟”現象,或者在瀏覽相關商品後再購買時往往面臨漲價,甚至有些不同手機操作系統的用戶會被分別定價等等。《行爲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於支付意願、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第十六條則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手段,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增設“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爲。”與此同時,反壟斷法第九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爲。”
考慮到利用平臺和數據優勢進行算法定價的普遍性,且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應該在原則性條款之下做進一步明確的規定——通過算法操控價格,平臺經營者、定價算法服務商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在產生糾紛和訴訟時,相關責任方有義務提供算法定價協議。這有利於更好地規範平臺定價行爲。
此外,低價競爭是平臺競爭流量的主要手段之一。《行爲規則》要求不得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逼迫經營者參與價格戰;各方要遵守價格標示規範,公開價格促銷、補貼、差別定價、動態定價、競價排名等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在價格法修正草案、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中,都有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規定。對於不同法律均有類似規定的問題,可考慮加以明確說明,這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市場治理效率,讓規則和法律護航平臺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