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瞄一下手機時間也違規? 法官維持原處分理由曝光
國道瞄一下手機時間也違規?法官維持原處分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速公路上「看一下手機時間」算不算違規?一名小貨車司機阿良(化名)在國道 3 號上被警方拍到,以手持方式看手機遭開罰 3000 元。他不服申訴,強調只是瞄了一眼時間,沒有講電話、沒有滑手機,「難道按冷氣、調音響也算嗎?」但法院審理後,仍認定行爲已屬「有礙駕駛安全」,判決維持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阿良在去(2024)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 時許,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 3 號霧峰出口匝道時,被國道警第七大隊員警以照相設備拍下。警方認定他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開立舉發通知單。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之 1,裁罰 3000 元。阿良不滿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阿良辯稱,他只是看一下時間,沒有撥接、沒有通話,也沒有用APP,頂多就是手靠着方向盤。他表示,那伸手按方向盤旁邊的冷氣,也能算「危險駕駛?」然而,法官檢視取締照片,阿良確實以手持方式將手機靠置於方向盤上。
法官指出,從現行法規、修法理由、主管機關的解釋一路檢視後指出,立法者早已將「行車途中以手持方式操作行動裝置」視爲高度危險行爲,目的就是在「具體危險發生前」即加以禁止,避免駕駛分心釀禍。
法官引用修法背景:智慧型手機功能繁多,如撥號、通訊、APP 操作、閱覽訊息、拍照、上網等,都可能讓駕駛注意力分散。加上國道車速快,任何短暫分心,都可能造成嚴重事故,因此纔將法條擴大到「任何有礙安全」的操作行爲。
法官另引用交通部訂定的《實施及宣導辦法》,明確將「查看手機時間」也納入「執行應用程式」的範圍。法官指出:「行動電話的時間顯示本身就是系統功能之一,駕駛於高速公路途中查看,即屬操作行動裝置,足以造成分心。」
換言之,只要車輛仍在行駛狀態(非停妥),只要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不論行爲多短,都屬違規,無須證明已造成具體危險。
法官強調,國道並非一般道路,車速快、容錯空間小,「稍一分神便可能來不及反應,對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皆具高度危險性」。因此,法官認爲,監理所依照照片與事證所做出的裁處完全合法,原處分並無不當。阿良「只是看一下時間」的主張,不予採信。因此,維持原處分,裁罰 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