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撞前車「酒測0.17」車牌被扣2年 法院撤銷處分理由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白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車道時煞車不及追撞前車,酒測值0.17毫克,被警方開單移送監理單位相關單位,並裁處吊扣車牌24個月。他以酒測數值僅達標準值邊緣,無明顯酒駕行爲,且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工作需用車,吊扣車牌將嚴重影響生計,請求撤銷原處分。法官審理認其主張有由,撤銷該處分,可上訴。
白姓男子於113年2月8日上午,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119.3公里處時,因車多前方減速,他也跟着減速,前方車輛突然煞停,他沒有抓好安全距離,致車頭去追撞到前車之後車尾,引發事故。警方獲報處理,對他進行酒測,酒測值0.17毫克,告發後移送監理單位裁處吊扣車牌24個月。
白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酒測數值僅達標準值邊緣,無明顯酒駕行爲,且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並指出其工作需用車,吊扣車牌將嚴重影響生計,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理指出,道交處理細則允許在酒測值未超過0.17mg/L,且無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情節輕微時,執法人員得裁量不予舉發。原告於事故發生後經生理協調測試結果正常,無醉態或異常行爲,事故亦可能與前車急煞有關,難認與酒後駕車具直接因果。舉發機關未依個案情節裁量是否舉發,而逕行處分,屬未行使法定裁量權,構成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與行政裁量義務。故判決撤銷原處分,判決白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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