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官網誘27少年性侵拍裸照 2大過免職 他不服提告遭打臉

前國道警察大隊鄭姓警官遭檢方起訴指控,他與15歲少年在網路上認識,見面後涉嫌與該少年約在公廁後發生性關係(示意圖,達志影像)

前國道警察大隊鄭姓警官遭檢方起訴指控,他與多名少年在網路上認識,見面後發生性關係,並拍照性愛影片,從2018年暑假至111年8月29日,期間長達4年,他被判刑8年1月確定,警政署處分2大過免職,他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可上訴。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他有行爲不檢之情事,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及公務人員聲譽,確已該當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1次記2大過之構成要件,他所爲違法犯紀之結果,亦對警政署之警務運作紀律與外部形象造成重大沖擊,故警政署所爲處分,並無違誤。

鄭姓警務員被指控在臺北市中正區一處公廁涉嫌性侵15歲少年、妨害性自主,少年返家後告訴父親,才怒至北市府警察局提出告訴,經調查發現鄭男另與多名少年性行爲與拍攝性愛影像。

刑事部分,法院審酌鄭男擔任警察,具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並對相關法律知之甚詳,竟無法剋制私慾,經由網路與被害人等結識、見面後,對被害人等爲性交行爲、拍攝性影像,受害人數衆多且犯案次數頻繁,所爲嚴重影響被害人等身心之健全發展,但考量他多數犯行均加以坦承,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判囚8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