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申設亂象叢生、黑道恐嚇外資 監院調查報告揭7大問題政院應處理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監察院今(20日)表示,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範巽綠有關「太陽光電申設相關疑義」案調查報告,建議行政院應強化協調與防範不法。能源轉型爲我國重要政策,對綠能發展亦訂有目標,但調查發現,太陽光電推動面臨申設制度變動、行政程序透明度不足等,不僅影響投資信心,更衍生不法勢力介入風險。行政院允應督導有關機關確實檢討,以符合行政程序法意旨;法務部應研議有效查緝對策,遏止妨害綠能產業發展不法情事,以健全投資環境與維護社會公信力。

報告指出,第一,綠電發展攸關產業出口競爭力,但推動不符預期。行政院規劃民國114年達成再生能源佔比20%及光電發電量20GW(百萬瓩)目標,但截至113年底,太陽光電實際設置量僅達14.28GW,推動進程延宕。光電推動面臨機關間協調不足、審查程序繁瑣不夠透明、審查標準不一,以及土地取得困難等多重因素,導致大型案場開發期程冗長,部分外資母公司已評估調降我國投資評級。行政院應強化綠能相關機關間之協調與整合,落實行政一體性。

第二,光電發展面臨不法勢力干擾,法務部應強化查緝對策。報導指出,有外資業者因開發案遭黑道恐嚇而退出臺灣市場,經調查委員詢問法務部及所屬調查局,法務部已就110年至113年間各地地檢署偵辦妨害綠能案件共71案、起訴114人,分析涉及貪瀆、地方勢力介入及勒索等不法行爲。但因光電設施投資金額龐大,加上程序不夠透明,易引起地方勢力覬覦。就此,法務部應研議有效查緝對策以防範不法。

第三,光電申設審查標準不一,行政院應督導明確化審查規範。光電案場開發從中央至地方涉及多階段行政程序,期程冗長,法規繁複。業者往往於前期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土地承租與整合,卻可能因審查標準不一、法規變動等因素而遭駁回,導致投資不確定風險上升。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及農業部,明確化審查標準,並於法規修正時設合理過渡期,以符行政程序法所揭示「信賴保護」及「維護法安定性與政策可預測性」等意旨。

第四,應有完整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調查發現,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每年新增面積約全國農地千分之二,屢受「與農爭地」批評,然糧食安全與農業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農地閒置或違規使用等多重因素亦有相關。行政院應督同內政部、農業部及經濟部,整體檢視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兼顧糧食安全與能源轉型目標。

第五,漁電共生未達預期,應檢討根本原因。漁電共生規劃至114年裝置容量4.4GW,截至113年底僅達997.2MW,進度約23%,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函報監察院,查覈臺南市112年漁電共生案場,通過率不到一成。座談時業者亦反映,目前多以電費收益補貼養殖經營,若無光電收益,漁民普遍缺乏經營意願;若強制光電業者從事養殖,則學習曲線長。漁電共生政策立意良善,亦有相當成功案例,經濟部應檢討漁電共生推動落後原因,農業部則應檢討養殖產量不如預期原因,研擬具體改善措施,營造有利發展環境。

第六,光電產業發展風險。監委發現,我國光電案場開發,多由土地開發業者主導,同時承攬案場施工、電業執照申設等,然部分業者缺乏足夠技術能力與資金,貿然採「以小博大」策略,後續難以支撐,於取得電業執照後旋即出售股權以賺取多數利益,引發各種亂象及訾議。經濟部宜檢視並研擬改善合理申設資格與審覈措施,確保產業健全發展並降低潛在風險。

第七,光電回饋金制度應明確與透明化,確保公益性運用。調查報告指出,光電回饋金包括農地變更回饋金(農變回饋金)與電力開發協助金(電協金),但實際回饋至案場所在地的比例偏低。另,業者爲爭取地方支持而提供額外捐款,易形成灰色地帶,遭不法分子藉機勒索。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與農業部,研訂明確回饋金分配原則與運用範疇,優先用於在地弱勢照顧、公共設施改善,以及農業與綠能協同發展等公益性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