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公司舉辦路跑 員工完賽後猝逝家屬求償敗訴

法院審酌後指出,李男過世後未進行司法相驗或病理解剖,無從查明是否與當日路跑直接相關,無法證明光電廠或公關公司有疏失或與李男之死具直接因果關係,判決駁回家屬請求。(資料照片)

南部某知名上市光電大廠2020年10月在鳳山水庫舉辦員工路跑活動,鼓勵員工與眷屬參加,李姓員工報名11K健康組賽程,在跑完全程後身體不適倒地,經送醫後不治;公司與保險公司共賠償家屬450萬元,但家屬質疑公司辦活動未盡注意義務,另提告求償495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無法證明李男死亡與公司有直接因果關係,判家屬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天上午7時11分活動起跑,平時熱愛跑步的李男與家屬同行,妻子與孩子參加6K趣味組,他則獨自參加11K組,比賽結束後,李男在1小時07分內完成賽程,跑完後感覺身體不適,走到廣播臺附近草地休息,旁人見狀上前關心,並通報在場的公司所僱護理師處置。

護理師初步評估情況危急,立即請現場待命的救護車將李男送醫,當時已呈昏迷狀態,到院急救後仍於當日不治,死亡原因爲橫紋肌溶解症、合併多重器官衰竭及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光電廠與保險公司在事後支付家屬450萬元賠償,家屬不滿結果,委請律師提告,主張公司與承辦活動的公關公司,未提供足夠醫療設施與防護,也未對員工健康風險有妥善評估與提醒,請求進一步賠償。

審理過程中,光電廠與公關公司均否認過失,強調活動當天有安排護理師與救護車待命,第一時間即啓動急救機制,並未延誤就醫,也未違反相關注意義務。

法院審酌後指出,李男過世後未進行司法相驗或病理解剖,無從查明是否與當日路跑直接相關,而一般路跑活動猝死原因複雜,與個人體質、隱性疾病等因素密切相關,法官認爲家屬雖有悲痛情緒,但目前相關事證無法證明光電廠或公關公司有疏失或與李男之死具直接因果關係,判決駁回家屬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