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的政策解讀

經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正式印發,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執法工作面廣量大,直接關係羣衆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去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圍繞規範涉企行政檢查、解決執法突出問題提出一系列明確要求,作出重要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涉民營企業行政檢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作出了系統全面的規定。近期實施的《民營經濟促進法》,也對規範涉企檢查提出了要求。爲推動黨中央、國務院規範涉企檢查有關決策部署落實落細,我們在全面對標國辦《意見》和充分吸收借鑑外省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市推行一體化綜合監管改革工作實踐,形成本市《實施意見》,爲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考慮

在制定《實施意見》的過程中,主要有三方面考慮:第一,強化落實統籌。對標國辦《意見》做好執行細節的細化、補充和完善,明確本市在規範涉企檢查方面的具體任務舉措,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涉企檢查的決策部署落地落實。第二,注重問題導向。聚焦隨意檢查、多頭檢查、重複檢查、低效檢查等突出問題,從檢查主體和人員、計劃制定和實施、檢查程序和標準、結果反饋和應用等進行全鏈條規範,力求制度有效、措施管用。第三,突出本市特點。對本市已率先實施的行政檢查單、“掃碼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措施做好制度銜接,對當前檢查中存在的主體不規範、檢查標準不規範、檢查計劃制定執行不嚴等着重細化。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五部分、十八項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聚焦企業和羣衆反映強烈的違法檢查問題,嚴格規範檢查主體和人員。明確行政檢查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實施,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的人員實施行政檢查。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協助、執法輔助人員從事執法輔助工作,需在行政執法人員帶領下方可入企,嚴禁第三方機構和執法輔助人員單獨入企。

聚焦企業和羣衆反映強烈的隨意檢查問題,全面規範檢查事項和標準。清理、公佈規範行政檢查事項並實行清單管理,從源頭解決檢查事項多問題;依法制定和公示本行業、本領域的行政檢查單,根據不同檢查場景分類編制適用入企檢查單、非現場檢查單和專用檢查單,有效解決檢查內容不明確問題;統一行政檢查標準細化規則,做好衝突標準的協調適用,實現全市檢查事項、內容和標準的規範化、清單化管理。

聚焦企業和羣衆反映強烈的擾企檢查問題,嚴格控制檢查總量和頻次。規範檢查計劃制定和申報管理,減少隨意檢查;嚴格限制入企檢查總量和檢查頻次,減少頻繁入企;推行部門內合併檢查、跨部門聯合檢查,減少重複檢查和多頭檢查;嚴控計劃外專項檢查,減少不必要檢查;規範檢查計劃變更,提高計劃實施的嚴肅性。

聚焦企業和羣衆反映強烈的任性檢查問題,嚴格規範檢查程序和行爲。深化分級分類監管和“無事不擾”企業清單制度,激勵企業合規經營,最大程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入企檢查全面實行“掃碼報到、亮碼通知、照單檢查”,嚴格落實雙人執法、權利義務告知和結果現場反饋等制度,依法適用責令改正、批評教育、輕違免罰、公正裁量等規範要求。

聚焦企業和羣衆反映強烈的逐利檢查問題,全面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拓寬執法監督渠道,綜合運用平臺監測、12345市民服務熱線、直報監測點等渠道收集企業對行政檢查的意見建議;強化與其他監督銜接,對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等要求的,及時進行監督糾正。

此外,《實施意見》還對各區、各部門加強涉企行政檢查的規範、管理和監督提出要求。

四、名詞解釋

1.“一次入企、一表通查”:是指同一部門組織實施行政檢查,要根據入企檢查任務內容編制行政檢查單,儘量把該查的檢查項一次性全面查完。

2.非現場檢查:相對現場檢查而言,是指採取視頻AI識別、設備感知、物聯感知、數據比對、大數據篩查、遠程檢查、網絡巡查等非入企方式實施的行政檢查,目的在於通過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方式運用,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必要打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