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當會計被懷疑賬目不清,拿不到分紅訴至法院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管颯爽 石玉 記者 嚴君臣)家住江蘇如東的顧某,是一家農貿市場的合夥人之一,負責會計工作。由於合夥人代表小組發現顧某經手的賬目收支不符,便決定暫停給顧某發放市場收益分紅。爲此,顧某訴至法院。5月9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日前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顧某系一家農貿市場的合夥人之一,2005年,顧某被選爲該農貿市場的股東代表,負責會計工作,經手2005年至2011年的賬目。2022年9月初成立了合夥人代表小組,該小組在審覈賬目時發現顧某經手的2005年至2011年的賬目收支不符,故召開了合夥人會議,決議暫停發放顧某2023年度、2024年度的市場收益分紅款。

因該農貿市場連續兩年未向自己發放分紅款,顧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夥人會議決議無效,並要求農貿市場發放分紅款。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爲,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爲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本案中,農貿市場的合夥人爲了共同的事業目的,共同出資設立了農貿市場,合夥人間應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顧某系農貿市場的合夥人之一,享有利潤分配的權利,該權利受法律保護,合夥人決議不得剝奪或限制。

現部分合夥人因認爲顧某在執行農貿市場會計事務期間賬目存在問題而暫停對顧某的利潤分配,該決議違反合夥人間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原則,侵犯了顧某的利潤分配權,因此合夥人會議紀要中關於暫停顧某領取每年分紅等限制合夥人權益的條款無效,農貿市場應予以發放分紅款。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人基於其身份並按出資比例享有利潤分配的權利屬於合夥人的一項固有民事權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的剝奪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