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規赴陸懲處建議明年7月1日上路 國小組長未詳述行程都可記過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包含公立小學組長兼任行政職教師者未經許可赴陸,違失情節重大一次記2大過免職,明年7月1日上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陸委會9月甫公佈修正公務員赴港澳相關規範,陸委會官網悄悄更新,指行政院9月22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擴大納入學校公務員,上到公立大學校長,下至公立小學組長兼任行政職教師者,都需經許可赴陸,返臺後須通報詳述赴陸事由及行程,違失情節重大一次記2大過免職,明年7月1日上路。
監察院5月21日公佈調查結果,指公務員申請赴陸覈准率近100%,近10年仍有318名公務員違法赴陸,包含高階文官55人、基層文官263人,且國立大專校院相關教育人員就佔35人,其中最嚴重事例首屬國立中央大學前教授陳錕山投共案,已成國家安全問題,但違規高階文官幾乎沒被服務機關懲處,因此糾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教育部。
陸委會10月初更新官網,指行政院9月22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簡任10職及警監4階爲界,以下公教人員違規3次記1大過,以上人員則違規1次記2次過。違規樣態報,包括未經許可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返臺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此外,該原則指出,赴陸人員違失情節重大,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所定一次記2大過要件者,得辦理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且原則將於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
陸委會也說明,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且行政職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者,如公立大學校長、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需向內政部申請赴陸許可;行政職相當簡任10職等以下者,如教師兼任公立高國中小的主任、組長,需向所屬機關覈准赴陸。
至於公立學校教師未兼任行政職務者,陸委會指出,無須依照許可辦法或作業要點申請許可或報準。
陸委會官網10月初更新,指行政院9月22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簡任10職及警監4階爲界,以下公務員違規3次記1大過,以上人員則違規1次記2大過,違失情節重大者一次記2大過免職,明年7月1日上路。圖/擷取自陸委會官網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