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管公務員赴陸 陸委會訂懲處

陸委會要求所有公務人員和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赴大陸皆需報準和填寫返臺通報表,近日並訂出懲處原則。圖爲今年7月的「兩岸新聞研學營」,兩岸青年在浙江橫店體驗微電影拍攝並自拍。(中新社)

陸委會近日在網站公告違規赴大陸和港澳的「建議懲處原則」,將對公家機關和公立學校的違法(規)赴陸港澳者,加重懲處。此措施不限高階公職人員,將適用所有基層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若違規三次以上,將被記大過。該懲處原則將於明年7月1日生效。

行政院近日向公家機關和學校,發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下稱《懲處原則》),對公職人員赴大陸和港澳,明確訂出懲處辦法,行政院公文於9月22日發出,陸委會近日在官網QA欄目的其中一題問答下方,低調地放上該文件檔案。

赴陸《懲處原則》內容指出,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對違法赴陸者,和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事由及行程者,「應加重懲處」;各機關因業務屬性有另定更嚴格規範者,得視涉密程度及情節輕重,「核予更高之懲處額度」;若違失情節重大,可停止其職務;若機關內有非公務人員赴陸,「得參酌本原則辦理」。

陸委會在4月時,已預告將加強規範公職人員赴陸,此次明確新增的管制主要包括:涵蓋所有基層公務員和公立學校具行政職教師、赴港澳也納管。從兩份《懲處原則》可看出,職等愈高,違規懲處愈重,且赴陸違規的懲處,重於赴港澳違規。

譬如簡任十職等以下,赴陸違規一次記過一次,三次以上記一大過;十一職等以上,赴陸違規一次記過二次,違規二次以上記一大過。赴港澳部分,一次違規申誡一次,三次以上記過一次;若會見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一次違規記過一次,三次以上記一大過。

此外,陸委會網站在QA欄目的「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分類中,列出了8個問答,內容提到,未涉密公務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後始得赴陸,「並無平、假日之區分」;未來於國境線上將加強執法,凡未經許可者,即一律禁止通關出境;還會採取抽查方式,調閱資料名單函請移民署提供入出境紀錄比對,發現有違規情形者,即啓動調查及懲處。此外,公職人員也不得到中國大陸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對於公立學校人員,問答指出,教師若「未兼任行政職務」,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不受《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範;而校長、職員,和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則屬於《兩岸條例》第9條所指公務員,須依作業要點或許可辦法申請赴陸。

若公務員在大陸機場轉機到其他國家,是否需申請許可?陸委會在問答表示,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爲,赴陸前均須依《兩岸條例》第9條及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