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獎勵金標準提高 回溯今年元旦起實施
考試院及行政院今天會銜修正發佈《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將各項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髮給標準提高到2至2.5倍,並且將獎勵金髮給時點,調整爲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新制回溯自今年1月1日生效,讓公務人員自今年1月起就能夠依調整後的標準即時發給相關的獎勵金。(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及行政院今天會銜修正發佈《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將各項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髮給標準提高到2至2.5倍,並且將獎勵金髮給時點,調整爲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新制回溯自今年1月1日生效,讓公務人員自今年1月起就能夠依調整後的標準即時發給相關的獎勵金。
爲即時獎勵及讓獎勵金更具有實質的激勵作用,考試院去年12月26日於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將獎勵金髮給的時點及金額均做調整,因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目前已無適用的對象,配合將法規名稱修正爲《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考試院指出,該要點已在今日會同行政院修正發佈,並且溯自今年1月1日生效,過去依相關條例所獲頒的各類勳章、獎章的獎勵金,都是在公務人員退休或死亡時才發給,本次將各項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髮給標準提高到2至2.5倍,並且將獎勵金髮給時點,調整爲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由服務機關(構)發給。
另外,對於此次修正施行前,已經獲頒上開勳章、獎章而目前尚未領取獎勵金者,考試院表示,應於今年底前之過渡期間提出申請,再由服務機關及機構審覈後,依修正後的標準發給,希望可以藉由本次的修正,達到獎勵能夠有即時及激勵公務人員士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