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 有條件免稅

桃園稅務局表示,民衆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若爲空地狀態,只要該筆土地在保留期間內「未作任何使用」,且與周圍使用中土地「完全隔離」,地主可在9月22日前提出免徵地價稅申請。

稅務局解釋,公設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劃法》劃定土地,未來預留給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作爲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用途,在尚未徵收或取得前,地主雖名義上擁有土地,但實際使用受限,爲減輕地主負擔,政府特別稅負優惠。

稅務局指出,若該筆公設保留地在保留期間內未作任何使用,且與周圍使用中土地完全隔離,地主可在每年9月22日前提出免徵地價稅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審覈通過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免稅優惠。

稅務局強調,地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也只能從申請次年起減免,無法追溯當年稅額。公設保留地是否能免稅,取決於實際使用狀況與土地隔離情形,建議地主即早查明現況,並於期限內完成申請,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