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設保留地 免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可免徵遺產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應留意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的土地使用分區,如果繼承時就已是公設保留地,則可免遺產稅;但繼承時不是,後來才變更使用分區,就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臺北國稅局表示,根據《都市計劃法》,若被繼承人遺留土地,在其死亡當時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申報遺產稅時可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是否符合資格,關鍵在「死亡當時」土地使用分區,而非事後才變更。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都市計劃範圍內,預留供政府或公用事業機構未來取得的土地,或已闢建但尚未完成法定取得程序的用地,且須非由私人或民間團體投資開闢。國稅局強調,只要在繼承人死亡當時即已編定爲公設保留地,即可適用免稅;若是在死亡後才劃設,即不符規定。

舉例來說,老張2025年1月過世,家屬申報遺產稅時提出臺北市政府核發的都市計劃分區使用證明書,主張兩筆土地A、B爲公設保留地,公告現值分別爲A地1,000萬元、B地2,000萬元。

國稅局查覈後發現,A地早於1991年即編定爲保留地,符合規定,可自老張遺產中扣除;但B地是在老張死亡後的2025年2月才變更爲公設保留地,因此這2,000萬元不能免遺產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表示,土地是否屬於公設保留地,必須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分區狀況爲準,納稅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確認土地現況,並備妥證明文件,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