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改革乳品市場要靠消費者發動
圖/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起進口紐西蘭液態奶關稅歸零,但售價不跌反漲,網民發動網友向公平會檢舉業者聯合哄擡紐奶價格,在樂見國內消費者行動主義興起,關注乳品競爭議題的同時,也要提醒,相較於在鮮乳市佔率極低的紐奶,市佔達9成國產鮮乳極不對等生乳採購契約,猶需關心。
觀諸國際上的乳業大國,生乳除了製作成鮮乳外,還生產大量的優質乳製品,日本起司市場的國產品市佔率高達9成。反觀臺灣,生乳8成5加工爲鮮乳,僅極少部分生產高附加價值的乳製品。國人日常乳品需高度仰賴進口,2024年進口量高達23.5萬公噸,其中起司佔3.2萬公噸。
農業部有意推動「多元乳製品」政策,卻找不到足夠的乳源可製作乳製品,主因爲寡佔的乳品商與弱勢的酪農訂立不平等生乳採購契約。臺灣乳牛飼養場多達548戶,其生乳多販售給乳品品牌商加工爲鮮乳後上市,其中四大乳品商收購的生乳量佔8成,形成寡佔市場。
弱勢的酪農被迫簽訂極不平等的定型化契約,包含「生乳不得外調」條款,讓酪農無法將生乳賣給其他的乳製品業者,連酪農想使用自產的生乳,加工爲鮮乳或開發乳製品,都擔心得罪品牌商,阻礙乳製品產業轉型。
此外,契約有關生乳收購的金額與數量,也都由品牌商說了算;市場低迷時期,品牌商動輒減量收購,或取消酪農賴以爲生的獎勵金,尚有打對摺收購情事,甚至拒與酪農續約。易言之,該契約將所有的風險都由酪農承擔。
針對不對等契約亂象,主管機關真的只能以契約自由爲由而坐視不管?事實上,農業部仍得以下方式介入:
首先,2004年爲輔導廠農訂定契約,以穩定牛、羊乳產銷,特修訂《畜牧法》第36條:「爲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地方政府農業局/處本對生乳買賣契約有輔導與監督權,農業部身爲農業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自得訂立相關法令予以規範。
其次,農業部亦得以「定型化契約」模式管制,爲「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覈定後公告之(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也可制定生乳買賣契約範本,讓品牌商遵照辦理。牴觸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該條款無效;縱使未經企業經營者記載於其定型化契約中,該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最後,農業部亦得以向公平會檢舉。過去公平會即認定型化契約使用人挾其優於交易對方的經濟地位,訂有違反契約利益負擔公平的條款,破壞存在於契約當事人兩造間誠實信用的良好秩序,系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濫用,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公平會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爲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五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屆期仍處理,得連續處加倍的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爲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爲止(第42條)。
乳品廠長期以寡佔地位與酪農簽訂不對等契約,恐使無利可圖的酪農退出市場,斲傷我國乳品產業的發展。如行政機關不以公權力介入,應由消費者行動主義投入該議題,才能建構公平且多元的乳品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