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打通政府組織改造的障礙

一旦某機關進行政法人化,等於宣告該機關的公務員將中斷其公務員生涯。因此,研議進行行政法人改制時,機關內部的反對阻力很大,少有成功的案例。圖/美聯社

從民國99年起,政府陸續推動組織改造,其中一項主要工程是推動行政法人制度,希望將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者、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改由行政法人來執行。以期擺脫人事、會計法令的束縛,展現彈性與效率,及時迴應社會需求。

行政法人的構想雖好,但從馬政府歷經小英政府,再到今天的賴政府,執行起來卻不如預期。目前中央政府共有11個行政法人,只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與中山科學院,是從行政機關改制而成,其他都是新設機關。

爲什麼會出現這種情形呢?主要原因是,沒有建立行政機關與行政法人之間的人才流動機制所造成。在目前的制度下,一旦某機關進行政法人化,等於宣告該機關的公務員將中斷其公務員生涯。因此,研議進行行政法人改制時,機關內部的反對阻力很大,少有成功的案例。

也許有人說,目前的行政法人法有保障原機關的公務員,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者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的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這些保障看似洋洋灑灑很完整,卻遠遠不足,也沒回應到原機關公務員的需求,特別是生涯規劃。例如某部會的三級機關一旦行政法人後,該機關的公務員雖可留在原單位享公務員相關保障,也沒有完全斬斷他其日後再回到該部會其他部門發展的可能,卻缺乏相關年資銜接等保障。在此情況下,現職公務員當然會排斥行政法人化。

行政法人法又規定,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行政法人者,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更讓公務員退避三舍。

也因此,只有新成立的機關才推得動行政法人,因爲沒有原機關的公務員反對。但問題就來了,由於新成立的這個行政法人人員全部來自民間部門,雖然有其專業與新想法,但是否符合部會的需求就是個大問題。由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法人間彼此都陌生,耗時費力彼此磨合事小,不能對部會提供適切的協助與支援,反而喪失原先成立的目的。因此理想的行政法人,應該是結合公務員與民間優秀人來的單位。公務員知道部會的需求,來自民間的人士知道社會的期待,彼此在專業上互補與激盪。

由於行政法人已經可以大舉從民間取才,因此未來的行政改造,應該建立公務員在行政機關與行政法人間的流通管道。讓公務員若選擇留在行政法人時,不會影響其公務員生涯。這個機制建立後,行政法人的優勢纔會顯現出來,制度纔會上軌道。

事實上過去銓敘部有制定「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與「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解決了公務員到海基會任職的問題。未來更應將此制度擴大到所有行政機關與行政法人之間。

讓機關可從多元管道晉用人才是世界潮流,臺灣不妨從行政法人開始。若能建立行政機關與行政法人之間的流通管道,許多三級機關就可順利改製爲行政法人。例如許多部會下轄的研究機構,目前大多是採行政機關,重重限制下,實在很難扮演好智庫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