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黨主席涉收中資造勢判2年 內政部:若危害國安將聲請解散

▲內政部長劉世芳。(圖/內政部提供)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內政部今(2日)表示,「復康聯盟黨」負責人屈宏義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經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內政部表示,屈宏義依法已不具政黨負責人資格,內政部將限期復康聯盟黨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另,「共和黨」負責人周克琦因收取境外敵對勢力資助,依反滲透法判2年有期徒刑,內政部將蒐集共和黨違法事證,倘該黨目的及行爲有危害國安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情事,將依法聲請解散。

內政部說明,依政黨法第7條、第39條規定,政黨負責人如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即不具負責人之資格,政黨應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違者,處政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指出,屈宏義於6月26日經臺中高分院依《國家安全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依法已不得再擔任政黨負責人,內政部將函請復康聯盟黨於9月26日前完成負責人改選。屈宏義及主要幹部,因涉收境外敵對勢力資金組織政黨,吸收退役軍人擔任幹部,蒐集並交付軍事情資,危害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節重大,內政部已搜整相關事證,將提請政黨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散。

另,針對「共和黨」負責人周克琦因收取境外敵對勢力資助,協助動員走路工從事抗議活動、選舉造勢,於6月30日經臺北地方法院依《反滲透法》一審判處2年有期徒刑。

內政部說明,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爲,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爲違憲;《政黨法》第26條亦規定,政黨如有前開情形應予解散者,由內政部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之。針對周克琦涉違反《反滲透法》之情事,內政部將持續蒐集共和黨違法事證,倘該黨目的及行爲達危害國安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事,將依法聲請解散。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政黨法》第7條規定,政黨負責人如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即不具負責人資格,政黨應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共和黨」負責人周克琦除前開涉違反反滲透法案件外,另於112年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期間,涉嫌現金行賄連署,經臺北地院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3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於今年2月二審維持原判決。嗣後倘經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定,內政部將依法限期共和黨重行選任負責人。

內政部重申,政黨從事政治活動,應確實遵守政黨法及相關法律,不得有接受境外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發展組織行爲,以免觸犯國安法規定而遭受處罰及解散,呼籲政黨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勿淪爲統戰工具,共同維護我國自由民主,健全政黨政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