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主席收陸資金危害國安 內政部聲請復康聯盟解散

復康聯盟黨負責人屈宏義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經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內政部表示,將限期復康聯盟黨於3個月內完成負責人改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復康聯盟黨負責人屈宏義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經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內政部表示,屈宏義依法已不具政黨負責人資格,將限期復康聯盟黨於3個月內完成負責人改選;另屈宏義及主要幹部涉收境外敵對勢力資金組織政黨,已搜整相關事證,將提請政黨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散。

內政部說明,依政黨法第7條、第39條規定,政黨負責人如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即不具負責人之資格,政黨應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違者處政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屈宏義於上月26日經臺中高分院依國家安全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依法已不得再擔任政黨負責人,將函請復康聯盟黨於9月26日前完成負責人改選。

內政部表示,屈宏義及主要幹部涉收境外敵對勢力資金組織政黨,吸收退役軍人擔任幹部,蒐集並交付軍事情資,危害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節重大,內政部已搜整相關事證,將提請政黨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散。

內政部重申,政黨從事政治活動,應確實遵守政黨法及相關法律,不得有接受境外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發展組織之行爲,以免觸犯國安法規定而遭受處罰及解散,呼籲政黨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勿淪爲統戰工具,共同維護我國自由民主,健全政黨政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