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違反國安法遭判刑! 內政部聲請解散「這個黨」
內政部2日表示,「復康聯盟黨」負責人屈宏義涉收境外敵對勢力資金組織政黨,內政部已搜整相關事證,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散。(本報資料照片)
日前「復康聯盟黨」負責人屈宏義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經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內政部2日表示,屈宏義依法已不具政黨負責人資格,內政部將限期復康聯盟黨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此外,屈宏義涉收境外敵對勢力資金組織政黨,內政部已搜整相關事證,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散。
內政部說明,依政黨法第7條、第39條規定,政黨負責人如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即不具負責人之資格,政黨應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違者,處政黨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屈宏義於6月26日經臺中高分院依國家安全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依法已不得再擔任政黨負責人,內政部將函請復康聯盟黨於9月26日前完成負責人改選。
內政部指出,屈宏義及主要幹部,涉收境外敵對勢力資金組織政黨,吸收退役軍人擔任幹部,蒐集並交付軍事情資,危害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節重大,內政部已搜整相關事證,將提請政黨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散。
另外,針對共和黨負責人周克琦因收取境外敵對勢力資助,協助動員走路工從事抗議活動、選舉造勢,於6月30日經臺北地方法院依反滲透法一審判處2年有期徒刑,內政部表示,將蒐集共和黨違法事證,倘該黨目的及行爲有危害國安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情事,將依法聲請解散。
內政部強調,政黨從事政治活動,應確實遵守政黨法及相關法律,不得有接受境外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發展組織之行爲,以免觸犯國安法規定而遭受處罰及解散,呼籲政黨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勿淪爲統戰工具,共同維護我國自由民主,健全政黨政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