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不合爭吵不斷成怨偶 分居19年人妻最終訴離

個性不合爭吵不斷成怨偶,分居已經19年,人妻最終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大陸女子小萱與臺灣男子阿國(均化名)在2001年結婚,婚後小萱入境來臺與阿國同住,但是雙方因個性不合,經常爲家庭瑣事爭吵,無法建立起夫妻情感,小萱因此在2005年底返回大陸,雙方分居迄今19年無任何互動往來。小萱認爲已無夫妻情份,因此向法院請求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考量,雙方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情誼,小萱雖曾入境臺灣與阿國共同生活,但是彼此個性不合,經常爲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無法建立起夫妻情感,小萱返回大陸後與阿國分居,迄今已逾19年,平日各過各的生活,對於彼此生活情況,既不瞭解也不關心,早已形同陌路。

法官審酌,雙方已經毫無情感可言,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任何人處於小萱的狀態,均無法期待與阿國繼續共同生活,自得認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雙方皆有責任。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判決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