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恫嚇「全家收押」逼認性侵 洗車工無罪確定全因這理由

▲高雄警方取得被告自白,違反「自白任意性原則」,所以最高法院外不採信,判決無罪確定。(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高雄市黃姓洗車工被控於2022年間,遮掩車牌後,在路上製造假車禍,藉機性侵女高中生。洗車工雖然在警詢時認罪,但最後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也判決無罪確定。根據判決指出,原來是高雄警方在辦案時,多次恫嚇黃男要「收押」,甚至向黃男家人也說「全家都會收押」!洗車工才因此認罪。法院認爲自白不具任意性,不採信此證據,纔會判決無罪確定。

本案發生於2022年3月間,檢方起訴指出,黃男於清晨5時45分前,先在住處將2頂安全帽掛在機車車牌處,用以掩飾車牌。之後黃男身穿黑色外套及黑色褲子,戴上口罩、安全帽、工業用棉手套,騎乘遮掩車牌的機車在高雄市區隨機尋找被害人。並在前鎮區某處,製造假車禍撞上一名女高中生,將她壓制後指侵得逞。警方循線逮捕黃男,檢方聲押獲准,並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不過一二審法院審理後,雖然有黃男在警詢時坦承犯罪的自白,以及拍攝到黃男在案發現場附近的監視器畫面;但黃男在法院訊問時否認犯罪,主張自己並非畫面中人物。黃男還說,當時在警詢時會自白犯罪,是因爲警方到自家來搜索時,「跟我、我父親及哥哥全家人說,機車是從我們住處騎出去的,只要有騎乘這部機車的人全部都要收押;警察還說,如果承認,檢察官可能會因自白釋放,我纔會想說我出來承認,這樣我跟我家人就不會被羈押了。」

此外,法院也認爲,除了此項自白以外,並無其他補強的客觀證據,因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爲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最後法院認爲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黃男犯案,因此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罪。檢方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也駁回檢方上訴,黃男無罪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爲避免偵查機關於案件偵辦期間,採用刑求、威脅等不正方法,取得被告自白,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立法理由指出,本條規定目的在於「確保自白之真實性及可靠性」、「自白必須非出於強迫、脅迫、利誘等不正手段,且與事實相符才能作爲證據,目的在於確保自白是出自被告的自由意志,而非受到外力影響而做出的虛僞陳述。 」以及「防止誤判」、「即使自白合法,也不能單憑自白就認定被告有罪,必須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以確認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 這也是所謂的自白補強法則,目的是爲了防止因自白而做出誤判,確保審判的公正性。」本案正好完整詮釋此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