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小老師遭解聘牽怒告學童 法院打臉:自身教學不力

高雄地院認爲陳男遭學校解聘系因教學不佳,經教育局調查屬實,並非單因黃童行爲所致,名譽受損部分依侵害程度判基金會賠償陳5千元。(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因家庭變故,由基金會擔任監護人的黃姓男童,由於行爲偏差,在校期間曾多次與教師發生衝突。2022年11月間,他在音樂課上以不雅言語辱罵陳姓老師,陳師之後因故又遭學校解聘,於是遷怒黃童憤而提告,向黃童及基金會求償新臺幣3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黃童確有侵害名譽行爲,但陳男遭解僱乃因自身能力問題,與黃童無關,判基金會僅須賠償5千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童由於父親過世、母親失聯,且祖母無力照顧,由法院指定某愛心基金會擔任監護人。黃自2019年入學高雄某國小,與一、二年級班導師陳姓老師關係就相當緊張;升上三年級後,雖導師更換,陳師仍擔任其音樂課教師,2022年課堂上,黃童在教室內奔跑、跳躍,並向陳師嗆聲:「你快點離開這個學校,我會幫你拍拍手,也會叫別人幫你拍拍手。」還罵三字經、稱老師「娘娘腔」,拒絕罰站與回座位。

陳男日後因不斷受到家長投訴,經校方輔導未見成效,教評會決議後遭學校解聘;他認爲失業與黃童行爲有關,遂提告求償。基金會則主張,陳師長期以高分貝咆哮、拍桌、無故罰站等方式對待黃童,甚至在疫情期間漠視其遠距教學需求,黃童纔是受害者。基金會認爲陳師遭教評會調查後解聘,應由其自身教學不力負責,無端遷怒於黃童與基金會並不合理。

法院審酌校方調查報告與同學證詞,確認黃童當日確有脫序言行,侵害陳師名譽權。雖然黃童在基金會照顧下課業表現改善,但仍有情緒失控、不服管教等行爲。另一方面,法院也查明陳師遭解聘系因教學不佳,經教育局調查屬實,並非單因黃童行爲所致。

最終,法院認定黃童不具工作能力,生活全由基金會照料,名下亦無財產,依侵害程度判基金會賠償陳師5千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