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百貨兒童遊樂區瑕疵害2童接連受傷 廠商與督導判賠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一名4歲男童和一名5歲女童在家人帶領下,先後到某百貨公司內的的室內兒童遊戲區嬉戲,男童玩獨木橋設施,不慎跌落擦撞到未包覆軟墊的獨木橋,導致前額受傷,女童則是玩網繩迷宮時不慎從縫隙跌落扭傷脖子,家長不捨提告,法官認爲廠商和現場邱姓督導疏於檢測、維修,判廠商和邱姓督導應連帶賠償2名孩童12萬餘元。
判決指出,2023年7月9日中午,家長帶着4歲男童到高雄某百貨公司中的室內兒童樂園,遊玩獨木橋設施時,不慎跌落而擦撞到未包覆軟墊的獨木橋,受有前額挫擦傷及撕裂傷等傷害。
同年同月23日,另名5歲女童也到同個室內兒童樂園,玩網繩迷宮設施時,不慎自縫隙跌落而受有頸部挫扭傷傷害。
家長們不捨孩子受傷,認爲是該兒童樂園公司有疏失,沒有發現獨木橋設施軟墊早已磨損,網繩迷宮設施的繩索也已脫落導致有縫隙產生,連同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連帶向該廠商和現場督導提告,包含醫藥費、未來美容整型費及孩子與父母親的精神撫慰金,分別求償44萬餘元、8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該公司願意賠償醫藥費,但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且父母親的身分法益並未受有情節重大侵害,依法不得請求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
法官審理後認爲,雖然孩子受傷父母親會因同身受而會產生痛苦,但身分關係並未受到剝奪,難認有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因此連帶給付精神撫慰金,並無理由,依據相關事證,判需賠男童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10萬3224元、女童2萬1210元,其餘家長請求的精神撫慰金部分則駁回。可上訴。